房产抵押的形式及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效力

韩笛 2016-09-27 09:17:00
房产抵押的形式及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效力

在各种担保中,抵押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担保方式,现实生活中,房产抵押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担保方式。房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产抵押权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抵押登记。由于房产几乎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投资项目,因此,有关房产抵押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房产抵押的形式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房产抵押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

 

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地产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分别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将房产和地产并付拍卖,但仅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依法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时,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并经过抵押物登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认定两个抵押合同均为有效,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才不会动摇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并且,对一物两押或一物多押认定为无效亦缺乏法律依据,而是采用“设立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也承认一物多押的效力,对一物多押的情况,只要第二抵押权人及其后的抵押权人是明知的、自愿的,就不应予以限制,不应否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两物两押的效力。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因此预售商品房是可以设定抵押的。针对具体情况,不同主体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此时,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获取的抵押权则是一种物权。

 

如果预售方不能如期与抵押权人结清债务,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人特优先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对购买方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再抵押应属无效。

 

对于特殊情况,须以预售房屋设立抵押的,应严格规定设立条件和设立抵押贷款占开发房屋价值的比例,避免开发商完全“借鸡下蛋”。并且,对于设立已抵押的合同,在开发商未将贷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交易房屋权利无瑕疵的保证的前提下,开发商才能得到该笔房款。

 

2、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是以未来将取得的权益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这种未来可以得到的房地产,经过登记、备案已经特定了,因此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矛盾,况且,预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因此,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对预购的房屋设立抵押是有效的。

 

3、双方重复抵押

 

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设立抵押的预售房屋,购买方在购房时又以该房为标的设立抵押,使抵押权人和预购方的利益风险系数明显增加。对重复抵押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4、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有效条件

 

购买方以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抵押行为方可有效:(1)抵押人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购房人购买在建的商品房后,对所预购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之期待权,购房人以预售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是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的处分;(2)购房人与预售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到期购房款,抵押时要提供付款凭证;(3)商品房预售合同须为有效合同。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以预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标的,要使抵押行为有效,预售人与购买人之间的预售关系合法有效是重要前提。若预售行为违法无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抵押行为必然无效;(4)预售商品房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抵押不必转移标的物,不会妨碍抵押人的正常使用,又为抵押人筹集到了资金。同时,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为所担保的债权提供了保障,符合各方的利益。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产抵押也随之得到了发展,房产抵押已逐渐成为一种比较活跃、普遍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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