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宅基地使用权有何特殊性?

李祎 2016-09-27 09:06:00
宅基地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宅基地使用权有何特殊性?

目前各地逐步推进取消农业户口,但并不影响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农民依然享有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收益。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宅基地使用权经历了深刻的历史沿革,对农村社会稳定起了保障作用。我国法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也是出于保护农民权益的考虑。

 

党报评撤农业户口:宅基地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

 

日前,北京市出台文件,提出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自2014年国务院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已有30个省份陆续出台各自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均提出“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今后每个中国公民的户口均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里的居民户口既不是变成非农户口,也不是过去概念的城市户口,这体现了户籍登记制度回归人口登记管理的功能。

 

目前各地逐步推进取消农业户口,并不影响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农民”实际包含三重含义,一是农业户籍的身份,二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三是以农业为职业。取消农业户口是一件好事,让农民从一种身份向一种职业回归。即使户口改变了,农民与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变,依然享有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收益。改革就是要让农民在城市生活和农村生活间做出自主选择,且无论何种选择都不能损害其获得感。

 

从中央精神和现行法律来看,农民的权益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还包括进城农民应该平等享有的市民权利。前者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收益,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后者则包括进城就业、平等就医、社会保障、公平教育等权利。

 

取消农业户口并不意味着农民权益会自然提高。早在几年前,就有一些地方宣布取消农业户口,但配套改革却没跟上,不少进城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市民应有的各项保障,一些地方甚至简单地提出要农民以“宅基地换房、承包地换社保”,让农民很受伤。

 

近年来,我国农村已经建立了免费义务教育、新农合、新农保、农村低保等制度,但是保障水平与城镇居民仍有很大的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统一城乡户口登记之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的背后是复杂的权利关系调整。城乡间的鸿沟不可能一瞬填平,也远不是改个称呼这么简单。新型城乡关系的精髓是对农民“多予少取”,因此要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制度。(中国经济网)

 

我国法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

 

新闻中提到,户口改变,农民与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变,依然享有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收益。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初衷不再。宅基地作为农村住宅底下的地皮,在物理属性上属于人类居住所必须的客观存在。

 

在法律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村民集体中的一员;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且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限制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城镇居民虽然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来换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权。农村村民虽然享受不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但其可以无偿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比之下,依然可以得出农村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居住功能的结论。

 

虽然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回收条件、主体及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只要村民的宅基地上存有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就一直无偿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就一直无偿享受农村住房福利保障。

 

另外,考虑到农村社会保险尚不发达,为了不让村民因眼前利益乱处分自己的宅基地而流离失所,国家发挥“法律父爱主义”,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比如《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仅能在同村村民之间买卖、租赁等限制条件。在房地一体的原则下,农村房屋流转也就同样受到严格限制。

 

虽然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流转,但现实中违规流转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现象仍然存在。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不仅是为了保障农民个人的居住权,更为了防止集体经济组织中社会保障资源因村民个人处分不当而流失,以免最终损害村集体组织中更多人的居住权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辨析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处,宅基地使用权是关系我国农村村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既不同于地上权,也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现了我国物权制度的本土化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

 

所谓地上权,是指以设置或保有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最大的特点是排除了土地所有人依附合原则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可能性,使地上权人单独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在阻却土地吸附地上建筑物,调整土地所有人与土地利用人的利益冲突方面的功能与地上权类似,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存在着显著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地上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二,客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地上权的客体是私人的土地。第三,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地上权的转让和继承一般可以自由进行。第四,取得的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一般是无偿的。而地上权往往基于合同而产生,一般是有偿的。第五,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地上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期限届满地上权消灭。

 

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我国用益物权,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没限制,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第二,客体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可以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投资入股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以转让、抵押及投资。第四,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是采取申请、审批的方式,一般无偿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出让方式必须交纳出让金。第五,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有明确的期限,根据用途的不同对期限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总体相对滞后,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才凸显出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社会保障性质的重要性。不过,虽然我国法律限制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但只体现在最基本的居住功能,其财产权益可以随着政策、法律的宽松而不断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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