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情形以及法律规制

王权 2016-10-04 09:09:00
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情形以及法律规制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发行的公司债券,都是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同时,还规定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每年都要进行相应的定期报告,主要涉及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部分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主要情形

 

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上市企业的稳定,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公布并反映本公司业绩的报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定期报告,主要涉及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部分的内容。中期总结是公司半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

 

首先是针对两个定期报告需要报告的情形,中期报告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其两个月内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其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而年度报告则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其四个月内进行披露。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以及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概况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其次,如果发生下列事项时,还可提交临时报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且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责任承担,针对发行人以及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以及上市公司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维护了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得证券市场在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中进行,从而保障了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安全,作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该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将真实有效,完整的信息公布给投资者,这不仅仅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还给市场的运行带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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