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洗衣机遭到用户集体诉讼,在我国如何进行集体诉讼?

柳艾 2016-10-08 09:12:00
三星洗衣机遭到用户集体诉讼,在我国如何进行集体诉讼?

来自德克萨斯州、乔治亚州和印第安纳州的多名用户称在使用三星洗衣机时发生了爆炸,并对三星发起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后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出现,我国集体诉讼制度为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能节约法律成本,解决较大范围的法律纠纷,同时,律师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星洗衣机爆炸喷出零件,遭到用户集体诉讼

 

据CNN报道,美国监管机构发出警告,要求某些特定高端三星品牌洗衣机的拥有者提高警惕,因为他们已经收到了一些洗衣机爆炸的报告。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暂停推荐三星高效率高负荷开盖洗衣机,并向部分三星洗衣机用户发出警告称,对于那些使用从机身顶部装入衣物机型的用户需要注意,这些洗衣机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CPSC称,这些存在问题机器出厂日期为2011年3月和2016年4月之间,但CPSC未指明具体机型。

 

在找出解决之道之前,三星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使用者,在清洗被褥和大型物件时,使用清洗精致衣物模式,这个模式的转速较慢,洗衣机内槽比较不会松脱、伤及附近的人或物品。该机构表示,其正在与三星进行沟通,探讨相关补救措施。

 

在此前一个月,来自德克萨斯州、乔治亚州和印第安纳州的多名用户称在使用三星洗衣机时发生了爆炸,并对三星发起集体诉讼。其中德州一名妇女在法庭文件中抱怨称,她在使用三星洗衣机发生了爆炸,“爆炸非常剧烈,以至于她的车库墙面受到损毁”;而乔治亚州达拉斯的一位女性则表示,在使用三星洗衣机时,听上去感觉就像是发生了“爆炸”。

 

据美国晨间新闻节目早安美国(Good Morning America),美国乔治亚州一名女性Melissa Thaxton表示,今年4月8日早上她正在使用三星洗衣机时机器突然炸开,当时她和四岁的儿子就站在一旁。爆炸声非常大,她急忙低身护住儿子、惊声尖叫。后来她发现,洗衣机的电线、螺丝和盖子散落一地。北卡罗莱纳州另一名女性也表示,她买的三星直立式洗衣机,用了两个月后突然喷出零件,所幸当时附近没有人。

 

新泽西州联邦法院受理了这起集体诉讼。原告方在诉状中称,爆炸发生后,“三星已经积极收集并销毁了存在缺陷机器的所有证据。”(新浪财经)

 

律师在代表人诉讼中的作用

 

新泽西州联邦法院受理了这起集体诉讼三星的案件,我国集体诉讼表现形式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更加需要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律师的作用影响着群体诉讼的程序效果。其在群体诉讼中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理性化。律师的介入显著地改变了群体案件的关系结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使群体当事人过于激烈的利益表达更加趋于理性,一个业务素质良好的律师会尽力降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敌意和对立的程度,增加谈判与和解的可能性。(2)缓和代表人诉讼中的过度对抗。律师还可能显著地改变代表人诉讼的关系结构。一般来说,当群体纠纷出现时律师往往会缩小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距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数诸多的当事人将法律运用到极限的倾向,相应地增加谈判和解的可能性。(3)推进诉讼进行。律师在群体诉讼中发挥更为广泛和具体的作用,以分担法院的压力。当事人可以首先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登记,开展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律师的参与不仅分担了受诉法院的工作,也使律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还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这种诉讼模式下,需要受诉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的相互支持和配合。

 

一般的规律是,越是争讼标的额大的群体诉讼,律师的参与率就越高。这可以从三个方面的动力来分析。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在一些特定的群体诉讼(如证券纠纷、重大环境侵权纠纷)中当事人有着强烈而且迫切的诉讼愿望,所以即便律师代理的费用高昂,他们也往往在所不惜,我们可以从近几年来我国的证券群体诉讼中看到这一点。其次,就律师而言,重大的群体诉讼所带来的经济回报是诱人的,尽管很多诉讼律师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协议(胜诉取酬),全部的收益可能在胜诉后才能最终获得,但对这样既富有业务挑战又充满经济诱惑的案件何乐而不为。再次,群体诉讼往往有着重大的社会影响,往往是当今媒体关注的焦点,律师通过代理这样的案件也可获得不错的声誉,甚至可以获得“公正的代言人”的美誉。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群体诉讼的模式之一,具有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等功能,但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1、适用范围

 

根据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或者同一种类,即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相同一或者同一种类。而代表人诉讼采取的这种诉讼标的识别办法实际上大大限制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因同一事实而致使的众多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部分权利人想要提起侵权之诉,而部分权利人预想提起违约之诉。由于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限制,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关系并不同一,因而并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解决。

 

2、公告程序

 

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立法将公告主体以及是否进行公告的选择权赋予了人民法院。这样设置的原因是考虑到有些当事人并不愿意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起诉,当他们反对法院发布公告时,法院可以不发布公告。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愿意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诉讼,但却受到法院的懈怠,也使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我国的运行显得更加困难重重。

 

3、诉讼代表人

 

第一,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程序设计不合理。我国法律规定代表人的选举须经全体共同利益人来推选,此规定虽然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但是在群体纠纷中,人数众多一方的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并非一个真正实体意义上的团体关系,他们很可能来自于不同地区,很可能因相互陌生而无法选出一致较为满意的代表人。

 

第二,对诉讼代表人权限的规定限制了代表人实体处分权的行使。代表人是在全体或者部分当事人委托授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为了防止代表人对其代表权的滥用,规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涉及被代表人实体处分行为的时候,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明示同意。这一规定忽视了代表人自己本身也是案件当事人,理应具有实体处分权的事实,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负担。

 

第三,缺乏针对诉讼代表人的激励机制。若代表人代表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就造成了付出更多成本的代表人在诉讼结果上得到的利益与没有亲自参与诉讼的被代表的当事人所获利益相比,产生一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不仅不符合经济学上的等价有偿的基本规律,而且使当事人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

 

4、上诉程序

 

首先是被代表的当事人在诉讼判决尚未确定时,有无权利提起上诉的问题。其次是人数众多一方的当事人中如果有部分上诉部分不上诉,法院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等,这些上诉中遇到的与一般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所不同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却都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现象时有发生。

 

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效解决了大规模诉讼的成本问题,提高了司法效率,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虽然代表人诉讼制度有诸多优点,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其局限性,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