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面临欧盟更多反倾销,为何中国企业屡遭反倾销政策?

薛浩 2016-10-11 09:03:00
中国钢铁面临欧盟更多反倾销,为何中国企业屡遭反倾销政策?

近日,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两种钢材实施最高达73.7%的关税,力图减缓欧盟钢铁企业面临的竞争。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从世界范围看,反倾销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已经有了近百年的历史。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也必然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中国钢铁面临欧盟更多反倾销,最高关税达73.7%

 

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两种钢材实施最高达73.7%的关税,力图减缓安赛乐米塔尔和蒂森克虏伯等欧盟钢铁企业面临的竞争。

 

欧盟的贸易执行机构欧盟贸易委员会10月7日在官方公报中表示,由于从中国进口的热轧卷板在欧盟市场上倾销,包括塔塔钢铁英国公司在内的欧盟企业面临“受到实质性损害的直接风险”,由于中国厚钢板在欧洲倾销,已经造成了此类损害,该关税将于周六生效,持续六个月,有可能延长至五年。

 

此次关税针对武钢股份、鞍钢股份以及河钢股份等中国企业的热轧卷板和厚钢板。这些公司涉嫌在欧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钢材。对此,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9月初曾对界面新闻记者称,今年年初钢铁行业从业者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的游行,改变了人们对中国的印象。

 

今年2月15日,欧洲5000多名钢铁从业者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欧盟总部外举行游行,抗议来自中国的廉价进口钢材,并警告欧盟不要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无独有偶。4月,上万名钢企工人在德国杜伊斯堡游行,抗议中国出口廉价钢材。5月12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通过非立法性决议,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伍德克称,一旦一个问题进入欧盟公众性的讨论,就像钢铁产能过剩,中国就不得不面对贸易防护手段。“钢铁产能过剩已经进入了欧洲议会,成为其讨论的一部分。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防御措施(TDI,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也不能满足欧洲公众的期待。”

 

伍德克说,因为贸易数额的流向,欧盟在贸易谈判中出现了强硬态度。中国的钢铁产量占据世界产量的一半左右。由于内需放缓,中国的钢铁出口量开始剧增,2015年突破了1亿吨达1.12亿吨,同比增长19.9%,占中国钢铁生产量的约10%。

 

今年前八个月,中国钢铁出口增速放缓,但同比去年仍增加了6.3%,达到7186万吨,全年出口量可能过亿。与此同时,钢材出口价格与去年同比下降了14.5%。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钢铁产品频频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称,今年1-8月,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众多,共有来自20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8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涉案金额103.21亿美元;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49%,涉案金额同比上升了94%。其中,钢铁产品居首,共计35起案件,涉案金额58.86亿美元,占今年同期全部贸易救济案件数量和金额的约一半,案件数量和金额分别上升了40%和63%。

 

在伍德克看来,如果中国在2009年就控制过剩产能而采取举措,现在就不会有这样的后果。在今年9月初的杭州G20峰会上,化解钢铁产能过剩成为峰会关注的一个主题。欧洲委员会主席让-克洛德·容克在峰会间隙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已做好准备,为欧盟钢铁产业和工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措施。“钢铁产能过剩是全球性问题,但中国也有特殊之处。近些年,欧洲钢铁产业失去了上万个就业岗位,我们必须要采取行动。”

 

9月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G20峰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再次强调,从2016年开始,中国正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调节供求关系,用五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

 

中国计划2016年全国压减粗钢产能4500万吨,前7月累计完成压减炼钢产能2126万吨,占全年任务量的47%。为了加快下半年去产能进度,中国政府向各地派出10个督查组,部署化解过剩产能专项督查。伍德克称,中国在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上已经做出了决定,也希望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蓝图在这里,路线图值得进一步推敲。”

 

他认为,产能过剩对欧盟在华企业造成的影响并不大,因为欧盟企业在这些过剩产能领域中投资受限,产能过剩更多是中国企业要面对的问题,欧盟企业关注的是未来哪个领域会产能过剩。“但由此产生的本地保护主义和不良贷款的问题,也让我们感到非常担忧,会影响欧盟的企业。”伍德克说。

 

伍德克也认为,欧盟也是全球钢铁产能过剩问题中的一部分,需求疲软和迟迟不能推动的改革也是问题所在。但是,欧盟目前讨论更多的并不是到年底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是否遵行停止对中国商品反倾销措施中的替代国计算方法,而是能否充分利用TDI手段,防止大量进入欧盟的产品对产业造成冲击。(财经综合报道)

 

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法律解析

 

近日,欧盟对从中国进口的两种钢材实施最高达73.7%的关税,力图减缓安赛乐米塔尔和蒂森克虏伯等欧盟钢铁企业面临的竞争。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政策对待,究其原因,各国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且外国认为我国出口产品是低价倾销,同时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并不积极等。

 

1、从根本上说,这是各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采取何种对外经贸策略都有其自身的考虑,都是从本国或本国企业的利益出发所为的。在贸易歧视和贸易壁垒措施被WTO禁止的同时,反倾销作为WTO所认可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进口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即便是出于非正常的贸易保护的目的而滥用反倾销措施,由于其是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形式上依然具有合法性。

 

2、我国对外出口的实际情况是频繁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客观原因。我国目前出口以技术含量低,附加值较少的底端产品为主,由于劳动成本低,价格就比进口国同类产品来得低,这样就很容易给人一种低价倾销的感觉。同时,国内企业出口竞争缺乏规范管理,企业之间相互在价格上开展竞争,纷纷采取低价销售的策略,导致出口价格一降再降,这样往往容易触动倾销的底线。

 

3、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不积极,这是我国产品常常被裁定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依照WTO“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原则,企业在不积极应诉、不提交抗辩材料的前提下,进口国当局将完全依据本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机构或组织所提交的资料做出裁决,而这些资料基本上都是对出口国不利的资料,这样我国出口企业就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而企业应诉不积极的另一后果在于“一国一税”的规定,一旦一家企业被认定为存在倾销并且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生产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企业将被征收同样比例的反倾销税,这样对出口企业的打击是十分严重的。

 

4、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我国当前的现状是行业协会与组织更多的承载了行政管理的职能,而对企业的服务工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不能有效的组织企业应对进口国当局的审查,无法对企业应诉提供有效帮助,导致企业各自为战,最终难以应诉成功。

 

5、“入市”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我国虽已“入世”,但却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进入的,“入世”不“入市”,使得我国在应对外国反倾销调查时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从政府角度看,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偏弱,时效性差。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掌握国外的相关法律。

 

从企业角度看,首先,反倾销调查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易错过最佳抗辩时机。根据原外经贸部的应诉规定和“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以及国外调查机关给予应诉企业的“分别裁决”,应诉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应诉取得竞争优势,继续出口,而没有应诉的企业将不再继续出口或受到限制。所以,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迅速反应,否则就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限制出口,并有可能退出国际市场。

 

其次,要聘请当地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来说,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材料,这样使申辩能更有效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当然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企业所在国的法律。

 

最后,企业一定要做好反倾销起诉前的调查准备工作。要明确反倾销的目标对象,认真及时填好有关国家反倾销当局寄发的询问调查。而且要发挥行会功能,联合国内同类企业共同应诉,这样会增加胜诉的几率。另外在选择“替代国”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同中国企业水平相近的发展中国家,避免被征收过高的反倾销税。在调查、听证、行政审查、抗辩等阶段,一定要积极配合,争取获得当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支持。

 

因此,中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案件时,不仅需要国内法律的支持,中国企业也应积极应诉,争取最大利益,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要尽快提升产品的全球化程度,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争取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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