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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的人经常伴有精神与人格的分裂,很难融入社会,受幻听与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影响,容易实施危害行为。但也介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我国刑法也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有相关的规定,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在于精神病患者能否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那么,精神分裂的姚某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呢?一审法院已给出答案。
精神分裂男子掐死弟媳及未满一岁侄子 获刑无期
男子姚某前往弟弟家中,受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影响,与其弟媳张女士发生争执,竟下手将对方掐死,连一旁仅8个月大的侄子也未能幸免。法庭上,辩护人称案发时姚某处发病状态,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综合评判后认为,姚某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此市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无期徒刑。
案发
母子惨遭杀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姚某在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南里其弟家中,因故与弟弟妻子张女士(殁年21岁)发生争执,并用手扼压其颈部,致张女士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又闷堵张女士儿子小勇(殁年8个月)的口鼻,致其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姚某作案后于当日被查获归案。经司法鉴定,姚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姚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辩称不认识弟媳
姚某弟弟姚先生作证称,事发当天下午2点多,他从家出去上班,妻子独自在家看护儿子。晚上9点回家后,他用钥匙想要打开家门,却怎么也打不开,敲门也无人应答。“后来门从里面打开了,我哥从屋里走了出来。我问他是怎么进来的,我媳妇在哪儿,他也不说话,直接走了。”
姚先生进屋后,看见妻子和儿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身上还蒙着被子。“我掀开被子,发现俩人都没呼吸了。”姚先生说,他急忙给妻子做了几下人工呼吸,丝毫没有反应,随后便报警。
据姚先生说,哥哥姚某2009年前后患上精神病,犯病后有暴力倾向,拿着菜刀在大街上遛弯,还大喊大叫,曾送过两次精神病院治疗,每次送医治疗后会好点,可时间一长就会严重。“他平时和母亲住在一起,跟我妻子也没有什么太大矛盾。”对于自己的行为,姚某当庭承认,辩护人则认为姚某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不应承担刑责。
姚某称事发前曾喝了点酒,到了弟弟家门口看见一个女的开了门。“我以为她是小偷,那个女的就推我的胳膊,我没控制住掐住了她脖子。这时候旁边有个小孩不停地闹,我又捂了那个孩子的嘴。”姚某说,事后他曾拨打过120,还给表哥打过电话求助。对于弟媳和侄子,姚某只是称自己“没见过那个女的,也不认识孩子”。
焦点
系限制刑责能力
由于本案焦点系姚某在案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院申请了多家鉴定机构综合评判。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显示,姚某在案发后拨打120、给别人打电话求助等行为,说明姚某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有一定程度的辨认能力。而根据精神检查及部分询问资料显示,姚某对于故意杀人行为选择性地避重就轻回答,有部分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案发时姚某处于疾病期,受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影响,对其故意杀人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受损。因此,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姚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其案发后主动到案,虽未能到案即供,但结合其精神状态,考虑其经治疗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虽当庭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可依法认定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晨报)
无期徒刑会被关押致死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姚某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有一定程度的辨认能力,不能完全免除其刑事责任,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姚某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姚某是否会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呢?这就要看我国法律关于减刑的规定了。
无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种,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有不同的意见。主张废除的认为,无期徒刑比死刑还残酷,这种刑罚使犯人对前途频于绝望,不能起促使犯人改过自新的作用。主张保留的认为,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足以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不仅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在刑法中规定假释、减刑等制度,给予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和争取出狱的希望。目前,俄罗斯、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已废除了无期徒刑。中国刑法规定有无期徒刑,并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一、无期徒刑的适用情况
1、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同时强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严重、民愤较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给予这类犯罪分子以剥夺终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
二、减刑的规定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三、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如某罪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监狱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该罪犯自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还要执行期十八年,刑罚执行才算完毕,已执行的二年不计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内。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这也正是为何有减刑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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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男子掐死一母子获刑无期,会关押致死吗?
精神分裂的人经常伴有精神与人格的分裂,很难融入社会,受幻听与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影响,容易实施危害行为。但也介于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我国刑法也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有相关的规定,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在于精神病患者能否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那么,精神分裂的姚某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呢?一审法院已给出答案。
精神分裂男子掐死弟媳及未满一岁侄子 获刑无期
男子姚某前往弟弟家中,受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影响,与其弟媳张女士发生争执,竟下手将对方掐死,连一旁仅8个月大的侄子也未能幸免。法庭上,辩护人称案发时姚某处发病状态,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综合评判后认为,姚某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此市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无期徒刑。
案发
母子惨遭杀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姚某在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南里其弟家中,因故与弟弟妻子张女士(殁年21岁)发生争执,并用手扼压其颈部,致张女士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又闷堵张女士儿子小勇(殁年8个月)的口鼻,致其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姚某作案后于当日被查获归案。经司法鉴定,姚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姚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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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弟弟姚先生作证称,事发当天下午2点多,他从家出去上班,妻子独自在家看护儿子。晚上9点回家后,他用钥匙想要打开家门,却怎么也打不开,敲门也无人应答。“后来门从里面打开了,我哥从屋里走了出来。我问他是怎么进来的,我媳妇在哪儿,他也不说话,直接走了。”
姚先生进屋后,看见妻子和儿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身上还蒙着被子。“我掀开被子,发现俩人都没呼吸了。”姚先生说,他急忙给妻子做了几下人工呼吸,丝毫没有反应,随后便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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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称事发前曾喝了点酒,到了弟弟家门口看见一个女的开了门。“我以为她是小偷,那个女的就推我的胳膊,我没控制住掐住了她脖子。这时候旁边有个小孩不停地闹,我又捂了那个孩子的嘴。”姚某说,事后他曾拨打过120,还给表哥打过电话求助。对于弟媳和侄子,姚某只是称自己“没见过那个女的,也不认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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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限制刑责能力
由于本案焦点系姚某在案发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院申请了多家鉴定机构综合评判。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显示,姚某在案发后拨打120、给别人打电话求助等行为,说明姚某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有一定程度的辨认能力。而根据精神检查及部分询问资料显示,姚某对于故意杀人行为选择性地避重就轻回答,有部分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案发时姚某处于疾病期,受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影响,对其故意杀人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受损。因此,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姚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其案发后主动到案,虽未能到案即供,但结合其精神状态,考虑其经治疗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虽当庭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可依法认定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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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姚某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有一定程度的辨认能力,不能完全免除其刑事责任,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姚某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姚某是否会在监狱中度过余生呢?这就要看我国法律关于减刑的规定了。
无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种,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有不同的意见。主张废除的认为,无期徒刑比死刑还残酷,这种刑罚使犯人对前途频于绝望,不能起促使犯人改过自新的作用。主张保留的认为,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足以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无期徒刑,不仅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在刑法中规定假释、减刑等制度,给予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和争取出狱的希望。目前,俄罗斯、罗马尼亚、塞尔维亚、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已废除了无期徒刑。中国刑法规定有无期徒刑,并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一、无期徒刑的适用情况
1、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同时强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严重、民愤较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给予这类犯罪分子以剥夺终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
二、减刑的规定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三、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
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严重犯罪分子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给出路的政策,即在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然给予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期的计算依刑法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如某罪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监狱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该罪犯自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还要执行期十八年,刑罚执行才算完毕,已执行的二年不计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内。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这也正是为何有减刑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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