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的情形及其标准

郑虎 2016-10-25 09:02:00
国家刑事赔偿的情形及其标准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拨正,这体现我国法治建设逐步走向完善,而冤假错案的受害者被无罪释放之后,国家不仅仅要为其恢复名誉,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是对法治建设的严重破坏,同时还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蒙冤之人也承受着巨大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刑事赔偿的情形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绝大多数起源于刑事案件的赔偿,为了进一步的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的追究,而使得受到侵害的受害者能够及时有效的取得相应的报酬,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同时,国家赔偿法在第十七条还做出补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但是,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是要国家来进行赔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我国的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是如果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较为复杂,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的内容: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近几年,跟随着新闻媒体的视角,我们发现我国在冤假错案的拨正上有着重大的突破,许多受害者得到无罪释放,并且得到了相应的财务赔偿,这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上是一重大进步,而国家启动赔偿机制,也是在最大的程度上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社会公平与正义将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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