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在劳动纠纷中的适用

蒋峰 2016-10-27 09:07:00
民事证据在劳动纠纷中的适用

近几年,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越来越多人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也不再单纯依靠个人力量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往往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而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劳动纠纷时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要求当事人进行举证,以支撑自己的说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举证条件的证据才会被法院采纳,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应提供哪些证据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发生纠纷的,无论是追讨拖欠的工资,还是遭到非法解雇,都往往会涉及到一个如何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此时,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能够证明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以下的相关证据同样能够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由于单一的证据证明力较弱,在取证时,建议劳动者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还需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证据,如单位扣发、拖欠工资、加班未补偿、未缴纳保险费等,如何证明该类损害事实的存在,就需要劳动者提交相关的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等等。同时,若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劳动者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也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等。

 

劳动纠纷应该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依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劳动纠纷时应首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仲裁委员会将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此时就需要注意,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裁决;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作为劳动者,在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双方达不成一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裁判,而在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就需要劳动者提交相应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佐证;当然,在我国的民事证据证明规则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己方利益,当然可以做出反正,此时,为了保证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就需要劳动者主动进行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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