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反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刘师培 2016-10-30 09:15:00
设立反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担保合同中,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即反担保的实现,反担保合同的设立不是任意的,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从而保障了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安全,但是反担保合同的设立并非任意,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首先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因此,第三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而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其次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依据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有过错,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反担保人比照以上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反担保合同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完债务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时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进一步的稳定了我国借贷市场中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方便。对于现实生活中担保直接设定会遇到障碍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从而化解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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