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暴打女儿致颅内出血,谁来保护受伤的女孩

朱博文 2016-11-10 09:07:00
母亲暴打女儿致颅内出血,谁来保护受伤的女孩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承担着巨大的社会生存压力,该压力一旦处理不好将给家庭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发生家暴事件,近日,一母亲因心情烦躁对其女儿实施家暴,造成其亲生女儿颅内出血;家暴事件时有发生,而作为家庭一员的未成年子女成为施暴人员的目标,被施暴的人员如何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不光是法律要考虑的问题,同时是每个人应该关注的焦点。

 

母亲暴打4岁亲女儿致颅内出血 称遭追债压力大

 

一则“4岁小女孩被打重伤,送到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抢救”的消息近日传得沸沸扬扬,“凶手”则指向小女孩的母亲。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太仓公安证实,小女孩的确是被亲生母亲殴打导致颅内出血。目前这名母亲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对亲生孩子如此残忍背后的原因,竟是老公嗜赌欠债,导致她心情烦躁精神压力大。

 

女孩多处受伤,医生报警

 

11月5日晚,小女孩被母亲严某某送至太仓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发现小女孩颅内出血、脑挫伤、多处皮肤挫伤创伤、软组织损伤,身上还有多处老伤,怀疑受到家庭暴力,医生报了警。由于小女孩伤势严重,小女孩被转至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园区总院。

 

当晚,太仓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得知严某某28岁,江苏阜宁人,有两个女儿。经核实,严某某和丈夫暂住在太仓浮桥镇。严某某是裁缝,她承认打了孩子,这不是她第一次打小女儿,自10月以来,她用脚踹,煽耳光、推搡、电线抽打等方式对小女儿进行多次殴打。

 

她称被追债人骚扰压力大

 

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将此案转交金浪派出所处置。民警进行调查。据严某某称,她打小女儿主要是因为老公嗜赌成性,欠债几十万元,追债人经常骚扰她,导致她心情烦躁精神压力大,再加上小女儿常把大小便解在裤子里,还抹在自己身上和床上。

 

5日晚,在民警督促下,孩子父亲赶往医院陪护,孩子由父亲及其他亲属照顾。经法医鉴定,孩子伤情为轻伤一级。警方还对严某某暂住处进行勘查,走访其邻居、房东,并联系当地妇联反家暴组织介入。11月6日,严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监护人,被刑事拘留,相关侦查工作还在进行中。

 

律师说法 构成虐待罪或被判刑

 

心理专家分析,之所以严某某会对自己的孩子下狠手,是因为孩子是严某某和她老公的结晶,小孩身上反射了老公的某些东西,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她会把对老公的恨转移到孩子身上,有时会表现得非常疯狂。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介绍,家庭成员之间如果有虐待的行为,情节比较恶劣构成虐待罪,可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正因为这种情况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取证和举证相对来说非常困难。王飞分析,一般来说,虐待行为往往比较隐蔽,在法律上被追究的也比较少。(现代快报)

 

法律对于家暴行为的约束

 

家暴不仅给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同时还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引发了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对于上文中该母亲的做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相关法规。对于家暴受害者实施了全方位的保护。

 

首先,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其次,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第四,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第五,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家暴有哪些外在表现

 

我国的法律对于家暴的主要表现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而近几年,家暴行为已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施暴行为,还包括对精神上进行摧残等行为方式。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家暴行为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就是进行肉体摧残。对自己的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殴打,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甚至为了一点小事就会大大出手;或者进行虐待体罚,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其次,进行精神迫害,用威胁、恐吓、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者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或者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家庭暴力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我国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挑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的今天,受害者要勇于面对家庭暴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家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家庭需要每个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睦是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暴力不能解决纠纷,甚至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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