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不和起纠纷,邻里纠纷时如何运用相邻权进行处理?

何涛 2016-11-15 09:07:00
邻里不和起纠纷,邻里纠纷时如何运用相邻权进行处理?

周强和何力是东西向邻居,只是两家不睦已久。因为用地问题曾多次产生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与相邻的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相邻权是法定相邻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纠纷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邻里不和起纠纷,法官30余次调解把事了

 

“这么多人,看能不能把事情给解决了。”眼见20余名法官及镇村干部等人一大早来到村里,海安县雅周镇周机村村民已猜到是为周、何两家而来,悄悄议论纷纷。

 

周强和何力是东西向邻居,只是两家不睦已久。几年前,沿河而居的周强家进行危房改造,想在屋前盖一间副业用房,遭到何力的阻拦。后经村调解组织调解,两家达成协议:周强将坐落于何力家东侧的一块自留地置换给何力,何力将自家一块自留地及对河坎的使用权给周强。去年,建好房的周强却在置换给何力的自留地里堆上了杂物,何力随后以排除妨碍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后,因周强仍拒不清理杂物,何力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多人多次上门工作未果,集中执行时,海安法院邀请了六名县、镇人大代表现场见证执行。

 

到了周强家,根据执行预案,副局长赵祖华一组人开始与周强及家人沟通,稳定其情绪。其余人则跟随副局长毛国彬来到执行现场。

 

“就是这块地。那边的瓦是我家的,这边的花生藤、扶桑条、杂草都是他家的。”申请执行人何力将众人的目光引向一块地上,只见靠北堆放了一排青瓦,南面则是一大摞扶桑条,中间摊放满了花生藤和杂草。

 

此时,周强的老婆也在人群中,目光闪烁地在地旁走动。当法警拉上警戒线、毛国彬副局长宣布执行开始后,何家人开始动手把周强家的东西往外搬。周强老婆突然推开两人,叉开双手,阻拦搬运。执行人员上前劝说时,她又一下坐倒在地,扬言自己心脏不好,别人不能碰。执行员搀的搀、劝的劝,并以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周强女儿见状,在大家的劝说下扶起母亲回家。

 

灰蒙蒙的天上不时洒下一阵雨,但丝毫不影响执行的有序进行。执行人员在警戒线四周维持秩序,承办人徐涛法官在原审承办法官、曲塘法庭庭长孙翠燕及村分工干部李传英等人的协助下明确置换地界址,何力及家人搬的搬、运的运,很快将杂物在置换给周强的地里堆好。

 

眼看执行快结束,周强突然气冲冲跑到现场,拽住村干部直言:“法院依法执行没关系,但这地到底是谁的,村里要给个说法。”执行人员迅速稳控,人大代表也纷纷加入做起周强的工作。周强的几次火气被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硬是没“烧”起来。

 

执行结束时,看到整平的地块,雅周镇雅周村书记、县人大代表卢丽云感慨道:“刚刚周机村的老周跟我说,为这事,他们来做工作不下三十趟,今天在法院的执行下总算有个了结。在村里工作,我知道多年的邻里矛盾难化解。这两家的纠纷,去年我受邀旁听了案件庭审,今天又来到执行现场,不得不说,法院公正的审判、规范的执法,值得我们点赞和学习。”(江海明珠网)

 

浅析相邻权纠纷的处理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的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为行使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就叫相邻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人们之间的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同样规定了占有、妨害、毁损他人物权,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权保护优于债权保护,能对抗第三人。

 

相邻关系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处理相邻飞纠纷,特别是处理涉及到群众住房、生活设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周围群众的生活。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面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要坚持公平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原则,不能顾此失彼,只顾一方的利益而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利益。

 

民间习俗虽然不是法律,但被恰当正确用来化解民间纠纷,也是促进和谐的有效途径。部分村民的行为自然与不自然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秩序里,许多人依然偏好和信服用习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相邻纠纷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巧妙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相邻之间的矛盾。

 

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救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化和高速发展以及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由于受土地资源有限性、不可再生性的客观限制,城市规划中高层高密度的开发与人们对采光、日照、通风等住宅环境要素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形成矛盾。采光、日照、通风纠纷频繁发生,相关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多为群体性诉讼,该问题正逐渐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首先,在处理采光、日照、通风妨害纠纷的原则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处理案件时必须考虑的。目前我国实施的建筑标准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在这些标准中,对采光、日照虽然有些规范,但它是针对比较大型和相对较为规范的建筑。但是如本文所举案例,就一般城镇普通两户独立的相邻之间产生的纠纷,如果去死套有关规定,不但浪费许多司法资源,而且不一定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物权法》第85条规定的“按照当地习惯”应当是我们可以思考选择的处理原则的补充。我国地大物薄,民族众多,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城镇建设水平,规划标准在客观上有明显的区别。在处理具体的个案上不能要求整体划一,而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在现有处理相邻关系中有关采光、日照、通风妨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可否考虑由省高院或中级以上法院制定统一的实施意见。

 

其次,在处理采光、日照、通风纠纷的救济方式上,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权益人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三种民事请求权中,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应该根据个案的实际进行必要的限制,并慎重运用。其理由是,第一,从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方面考虑,应该兼具分散损失和平衡社会利益。第二,在处理一些涉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设施,如机场、公路和公共设施、公益设备等的建设。

 

第三,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予以总结。因相邻关系纠纷而产生的采光、日照、通风妨害的赔偿,实际上是一项综合性的损失赔偿,包含诸多赔偿内容。但其核心是不动产价值的价值贬损,也就是与未受妨害前不动产价值相比的价值差异,具体说,由于受到采光、日照、通风的妨害,导致电费的增加、房租的下降等乃至整个不动产价值的降低。由于该赔偿是综合性的,受专业性强,分类细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进行专业分项评估并注意与同地区相类似建筑物的比较。

 

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生活空间逐渐缩小的今天,相邻关系纠纷变得常见。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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