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股票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张哲 2016-11-19 09:10:00
股东减持股票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股票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以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依据我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司的股东是不得任意减少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意在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若存在下列情形,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是不得减持手中的股份的,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存在下列情形时,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得减持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还应注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

 

第四、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需要包含本次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还需要披露拟减持的原因,以及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等多个方面。若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在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五、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若在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此外,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此外,还应注意,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一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股东减持,尤其是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将有利于推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从而打破一股独大的股权格局,对于扩大股票交易市场的供给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股东减持股票会严重的影响到股票的价格,甚至会动荡整个股市;我国的法律对于股东减持,尤其是大股东的减持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以保障股票市场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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