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巨款,企业经营时不可越过法律底线

田淑梅 2016-11-20 09:04:00
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巨款,企业经营时不可越过法律底线

随着企业一步步的做强做大,部分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为了谋取额外的利益,就会滥用该优势地位,采取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措施。通常,该行为被称为是滥用市场地位的表现,这种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给市场造成混乱;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6.677亿元

 

昨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公布对利乐集团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结果:经过4年多的深入调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人民币。

 

调查:利乐涉嫌垄断行为已立案4年

 

工商总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举报工商总局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其间,工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等调查措施,调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当事人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说明。

 

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年-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主要违法行为包括,2009年-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罚单:利乐被处罚款6.677亿元

 

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人民币。

 

回应:利乐表示接受处罚不提起上诉

 

昨日,利乐公司在官网发布声明表示:已收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其在华业务反垄断调查的处罚决定书。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在为期4年多的调查过程中,利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富有专业性和建设性的讨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观点:利乐市场份额可能进一步下降

 

利乐因垄断被罚并非第一遭,早在1991年,利乐公司曾因在欧洲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和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被欧盟以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近年来,我国加大对反垄断调查的力度。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罚款60.88亿元。并被要求改变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模式,以及取消不合理的反向授权等附加条件。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对软件巨头微软的反垄断调查也在进行中。(北京青年报)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往往已经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但是,在私欲的驱使下,部分企业已不满足现状,企图利用自身的优势排斥其他竞争选手,从而获得某些非法利益;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我国的的反垄断法中对此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同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其次,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或者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而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多个经营者为排挤现有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以维持其垄断地位,无正当理由地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

 

第四,进行独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切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包括经销商只向制造商独买、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一方面该行为能使制造商和经销商长期稳定供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使经销商从事单一的或固定的商品的经营,从而集中力量促销;可以提前开展促销活动,增强一定的竞争效果。而另一方面会阻止其他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进入市场,也会限制经销商的营业自由而损害效率;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供货渠道狭窄,选择的余地相应减少,同时由于同一层次上销售同一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缺乏竞争,销售者产生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产生损害。因此是需要进行限制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经济的发展将产生不利的作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障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以及惩戒措施;实施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者实施的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其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主要包括竞争者、用户和消费者。同时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同时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本身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较为有利的优势,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应该诚信经营,不可为了牟利而采取非法手段,触犯法律的底线,终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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