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姆勒宣布免职涉嫌辱华高管,免职后被迫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高相 2016-11-24 08:56:00
戴姆勒宣布免职涉嫌辱华高管,免职后被迫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近日,因小区停车发生纠纷,外籍奔驰高管在北京用英语大骂“中国人都是杂种”,并用辣椒水喷围观群众,此次事件引起我国人民的关注,并瞬间登上新闻热搜。对此,戴姆勒中国21日就管理层成员与他人发生纠纷一事发表公司声明。声明称,该员工的不当处理方式和言行已经对公众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同时与公司企业文化、品牌理念背道而驰。戴姆勒中国已立即对该员工进行了免职处理。

 

戴姆勒宣布免职涉嫌辱华高管 向公众及社会致歉

 

针对驻华高管因停车口角纠纷涉嫌当众辱华一事,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大中华区发表了进一步声明。

 

11月21日晚间,戴姆勒旗下北京奔驰 相关人士给发来的一份声明称,近日,媒体报道的戴姆勒卡客车(中国)有限公司某位管理层成员与另一当事人发生的私人纠纷,完全属于个人事件。相关部门就该事件的问询已结束,应当事人双方要求,已通过协商方式私下达成和解。

 

上述声明称,根据媒体的披露,此次纠纷的性质,尤其是该公司员工的不当处理方式和言行已经对公众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同时与我司企业文化、品牌理念背道而驰,并与我公司所要求的职业经理人身份不符。鉴于上述考虑,我司已立即对该员工进行了免职处理。”

 

戴姆勒公司称,该员工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与戴姆勒所秉承的“平等、尊重”的价值观相违背。“我们非常遗憾此次事件引发了极大的关注及争议,谨向公众及社会致以诚恳的歉意。”

 

1月20日晚间,有网友曝料称,当天中午12时左右,北京顺义中央别墅区发生了一起外国公司驻华高管因停车口角纠纷当众辱骂中国居民的事件。

 

根据网友爆料,上述事件发生缘自一起停车口角纠纷:北京顺义区一位中国业主在倒车进入停车位,此时一辆京牌黑色奔驰R系轿车,突然快速从后方驶来并抢占了车位,驾驶人为一位白人中年男子。正在倒车进入车位的中国业主与其理论。对方口吐脏话:“I am in China one year already.The first thing I learned here is:ALL YOU CHINESE ARE BASTARD!”,意即“我来中国一年了。到这里我明白的第一件事就是你们中国人都是杂种(狗娘)养的”。

 

上述爆料称,周围人听后很气愤,围住该男子和其理论。该外籍男子竟然拿出辣椒水喷雾剂来驱散周围人,一名中国业主被喷伤眼睛。后经核实,该外籍男子为德国奔驰汽车驻中国高管,名为Rainer Gartner,住裕京花园。在现场的中国业主十分气愤,准备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该辱华外籍男子的法律责任。据媒体消息,顺义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记者尚未联系到当事人对上述描述置评。

 

不过,记者了解到,网传照片中的外籍男子确为戴姆勒旗下公司高管。

 

公开资料显示,该男子中文名为高海纳(Rainer Gaertner),现年50岁,于2015年7月1日就任戴姆勒卡客车(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此前为戴姆勒卡车韩国区负责人。

 

据汽车行业媒体报道,去年7月,在一场于上海举办的营销活动上,高海纳还曾表示:“未来,我们将继续竭诚以待、‘不负众托’,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官网资料显示,戴姆勒股份公司是总部位于德国的跨国汽车制造商,旗下产品包括高档轿车、轻型商用车、卡车及客车。目前,戴姆勒在中国拥有10家下属企业,包括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戴姆勒东北亚零部件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戴姆勒卡客车(中国)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 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

 

戴姆勒卡客车(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前身是戴姆勒卡车中国,负责戴姆勒在中国的进口卡车、特种车和客车业务。目前,戴姆勒在中国市场销售梅赛德斯-奔驰Actros、Axor、Atego载重车和乌尼莫克、赛托斯等特种车。此外,该公司还在中国积极拓展客车业务。除了整车销售业务,戴姆勒卡客车(中国)有限公司还负责包括零部件批发销售、售后服务运营、技术支持与培训等售后业务。(澎湃新闻)

 

离职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该涉嫌辱华的高管已被免职,若是其免职后被迫离职,能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呢?这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1、劳动者“被迫离职”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需注意,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延或拒绝支付,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2、用人单位提出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是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所谓非过失性解除,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以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不续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7、用人单位解聘拒绝订约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则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注意这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不管双方是否愿意续签,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应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一般而言,员工主动辞职的,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员工仍可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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