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法律规制

袁海 2016-12-07 09:05:00
股东表决权的法律规制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股东表决权的实现形式规定了亲自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情形,而两种不同的形式方式将产生不同的效力。

 

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时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表决权之行使出于他人之欺诈或胁迫,则表决权之行使均归于无效。

 

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还须符合表决权自身的特殊要求。即无表决权的股份是不得参加表决的。而当公司发行数种股份时,可以以章程对关于盈余分派的优先股作出无表决权的规定,盈余分派优先股股东不承担投资风险,其地位与公司债权人相似,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表决权并非是他们所必须持有的权利。

 

其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表决权排除制度,导致实践中与所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其表决权的情形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进行关于免除发起人、董事、监事责任的决议时的作为发起人、董事、监事的股东参与表决;进行营业转让、营业受让、经营委任等决议时的作为交易方的股东参与表决;决定董事、监事报酬时的作为董事、监事的股东参与表决等。这些股东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或多数派股东,允许他们在此情形下行使表决权极易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派股东的利益,故不应承认其效力。

 

行使表决权的名义上的股东,若在其背后有持不同利害关系的实际股东时,为反映实际股东的意思,在股东会议上将一部分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赞成票,而将另一部分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投反对票。同时,股东如需不统一行使表决权,应将其意思及理由书面通知公司。此时公司可以拒绝不统一行使。股东在公司拒绝的情况下仍然不统一行使表决权时,不应承认其效力,

 

代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此时,对于表决权代理行使时就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自身不得担任代理人;另外,被排除表决权的股东不得担任代理人,如相互持有股份的公司作为股东时法律一般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一个股东可以委托几个代理人,直接影响到股东大会及其表决行使的秩序。多数国家公司立法均强制性规定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同是出于股东会及其表决权行使的秩序的考虑。

 

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这表明股东对代理权之授予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授权范围,口头形式无效。另外,为防止授权委托书之虚假,授权委托书必须交至公司以便股东随时查阅,违反则无效。

 

股东作为公司重要的投资人,也是公司管理中重要的参与者。公司的发展与运营都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的。而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就是股东的表决权,只有进一步的完善股东表决权,才能切实的维护好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作为股东,无论是亲自行使表决权还是由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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