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发布全能合伙人计划,带您了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周然 2016-12-08 09:07:00
金杯发布全能合伙人计划,带您了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近日,华晨金杯携第七代商用车金杯新快运上市,同时金杯品牌“全能合伙人”计划在华南启动。合伙企业是公司组成的重要形式之一,合伙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特别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出资问题。各国法律对上诉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对此也有相应的条款。

 

金杯发布全能合伙人计划

 

近日,华晨金杯携第七代商用车金杯新快运上市,同时金杯品牌“全能合伙人”计划在华南启动。该计划意在从新时代创业者人车生活的角度出发,从而支持创业者去实现梦想。

 

金杯新快运长宽高分别为5235、1800、1980mm,轴距3430mm,双排后座侧翻后客舱达到6.8m3,可装满94个标准纸箱,相较同级别竞品多装11个之多,拥有1080kg的超强承载力。金杯新快运在装满60桶16kg的桶装水后,整车离地间隙仍大于竞品,售价从6.98万元起步,突破同级车大多8万元起的价格底线。

 

此外,12月31日前购买金杯新快运可获得3年或6万公里免费保养,除常规首次和二次保养免费外,在3年或6万公里保修期内,定期保养的基础项目全部免费包括机油和机滤材料费、更换机油和机滤的工时费及其它常规检查项目的工时费用。

 

金杯品牌诞生至今27年时间,历经六代,拥有超过150万的车主。而在12月31日前购买金杯新快运的车主可享受两年免息政策。首付比例低至30%,两年零利率。而遇到车辆故障问题还能收到就近服务站工作人员24小时现场救援服务。(新快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近日,华晨金杯携第七代商用车金杯新快运上市,同时金杯品牌“全能合伙人”计划在华南启动。一般说来,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普通合伙人存在的风险

 

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的最大风险莫过于: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于公司是一个社团组织,其聚积资本的功能往往使其具有较大的财产实力;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往往会使公司成为合伙企业债务人追偿债务的首选目标。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与此相随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均会伴随着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承担较大的风险。

 

公司参与合伙充任普通合伙人,当然属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其经营活动的一种,那么,这种转投资行为自然会对公司乃至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产生利弊两方面影响。从利的方面看,正如前所述,公司通过参与合伙拓展了投资渠道,可以获得合伙企业不独立纳税、出资方式多样、经营管理灵活的好处,尤其是从事风险投资最为适宜。如果公司从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中获得较大利益,公司经济利益增值的直接受益者即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从合伙中获取更大的股息、红利等利润,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样,公司收益增加也有利于增加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弊端方面看,不可否认,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之后,公司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众所周知,在合伙企业制度中,各国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通常要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自身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之后,将要承担因投资合伙企业而产生的相应风险与责任。特别是在其他合伙人也失去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公司很有可能因合伙企业的债务过于沉重而使自身资产严重减少,甚至有破产之虞。

 

然而,上述的利弊分析并不仅仅存在于公司对合伙企业出资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特有场合,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对外担保、借款等都会发生利益和风险。其实,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的最大风险莫过于: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于公司是一个社团组织,其聚积资本的功能往往使其具有较大的财产实力;而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往往会使公司成为合伙企业债务人追偿债务的首选目标。当然,如果日后公司从其他合伙人那里追偿到其他合伙人应当承担的部分,那么,并没有增加公司的责任风险。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缺乏偿债能力或者无力清偿,那么被首选作为合伙企业债权人追偿对象的公司之责任无疑被扩大了。特别在我国目前市场信用体系基本没有建立或者非常薄弱的情况下,合伙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的机率以及自然人合伙人恶意合谋向公司普通合伙人转嫁风险的可能又大大增加,从而可能增加公司的风险。

 

合伙人出资是成立合伙企业的基础,既是合伙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前提,也是合伙企业履行债务的保障。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应注意合伙企业的风险,根据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不同,履行自己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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