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韩新峰 2016-12-10 09:03:00
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一些法定的必备条款之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或者不约定一些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确定,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成立,虽然约哪些条款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但是国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双方仍应遵守,约定的条款同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试用期条款作为可备条款而存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届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员工。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意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涵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地狱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了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次,约定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即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接受培训后的劳动者因其工作能力提高,有可能被其他用人单位挖走,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减少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少用人单位就会与劳动者订立培训协议,并对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加以约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实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涉及到保守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目的再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注意,不能一次性或者按年进行给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付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若违反对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法对于可备条款的设定,是为了对进一步的完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充分给与当事人双方自主选择劳动内容的权利,对于可备条款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无论是试用期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都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可备条款时一定要对各项权利与义务进行分析,以免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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