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瓷商号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带您了解驰名商标保护措施

王童 2016-12-10 09:03:00
京瓷商号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带您了解驰名商标保护措施

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京瓷株式会社拥有的商号商标“京瓷”及“KYOCERA”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当今社会,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也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

 

京瓷商号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京瓷株式会社拥有的商号商标“京瓷”及“KYOCERA”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京瓷株式会社(KYOCERA Corporation)由稻盛和夫于1959年4月1日成立,总部位于日本京都。用300万日元资本金起步的京瓷,现已发展成为销售额高达1,479,627百万日元,并拥有235家集团公司与近7万名员工的跨国公司。京瓷的业务范围涵盖信息通信市场、节能环保市场、汽车周边市场、医疗保健市场等四大领域,产品包括精密陶瓷零部件、半导体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太阳能发电系统、切削工具、精密陶瓷厨房用品、办公信息设备等众多产品。

 

对于京瓷而言,中国是仅次于欧洲和美国的第三大海外市场。早在1974年,京瓷在香港成立销售公司,并于1987年在东莞进行委托生产,之后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稳健开展业务。京瓷长期以来通过各项业务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在中国积累的诚信,为此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奠定了基础。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广泛,可有效制止第三方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品牌的保护。今后,京瓷将继续通过提高品牌价值,为成为让客户信赖的企业而不懈努力。(中国网)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京瓷株式会社拥有的商号商标“京瓷”“KYOCERA”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在相关公众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排他权可以扩大到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就是说,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别人即使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都不能使用。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以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在我国是被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仅能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还可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公信力。由于驰名商标的种种优点,其价值完全可以评估量化成货币形式。企业应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注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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