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法律地位及工会组织的职权

钟晴 2016-12-16 09:23:00
浅析工会法律地位及工会组织的职权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但是员工与企业相比,属于弱势群体,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很多国家设立了工会制度。我国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同时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最根本的工作,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进行。

 

工会法律地位解析

 

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法律系中独立的一方主体。从世界各国工会法的规定来看,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已经成为一种通行惯例。我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表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已经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基层工会组织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民法通则》法人条件的就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就不享有法人资格。

 

对于基层工会组织能否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有经费以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工会法》特辟第五章专门对工会的经费予以规定,《工会法》第42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而《工会法》第43条还规定了催要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程序,如果企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缴纳经费,基层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这些做法不仅使工会追讨经费有法可依,而且强化了其作为弱势一方的诉讼地位,节约了诉讼成本,大大降低了工会对企事业单位经济上的依附性。工会经费的强制拨缴程序为工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财产基础,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工会法》做出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执行工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财产时,禁止连同工会财产一并执行。

 

工会组织的职权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从宏观角度来谈的,要使工会的维权功能能够落到实处,就必须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会权利。根据《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会的具体权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是交涉权,第二是意见权,第三是监督权,第四是签订集体合同权,第五是参与劳动争议权。《工会法》第22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工会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此项即为工会的交涉权。而对于工会的交涉,用人单位不能置之不理,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会的交涉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对于少数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当然,工会的交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如果没有实质内容,那么这项权利就等同于无,所以工会的交涉权必须同意见权等实体权利紧密相连才能发挥其效应。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提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处收入二倍的赔偿。

 

工会的产生和存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几年,工会在协调劳资双方关系时所起的作用不是那么明显,有些工会组织甚至形同虚设。因此,我国的法律对于职工的保护愈加完善,工会对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也越发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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