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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年的到来,民工工资的问题开始得到各地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民工在工作中经常会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其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而每年各地都会发生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不懂法的农民工为了讨薪,发生了许多流血事件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其实在面对讨薪难的问题上,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在完善,民工更要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合理的取得自己的劳动报酬。
恶意拖欠工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让农民工能怀揣着一年的辛苦钱,带着欣慰的笑容踏上回乡路,西宁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西宁市再出重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西宁市已有6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临近年末,西宁市今年的清欠工作进展如何?据了解,自入冬以来,西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开展了建筑工地工资拖欠隐患的摸排及专项检查工作,共排查较大工地115家,为51家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在整改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针对近期因建设方资金链发生短缺,没有能力按工程进度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有所抬头的情况,西宁市将重拳出击,打击恶意欠薪者。
恶意欠薪者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肖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此为据,对于恶意欠薪者,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尽快移送至司法机关。目前,一些施工企业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绑架农民工讨要个人利润”,对此情况,肖宏说,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任何用人单位、行为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据了解,截至目前,西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已向司法机关移送6起恶意欠薪案件。大堡子镇青海任杰粮油批发市场项目因多次协调未果,拒不整改,对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移送至司法机关;城中区一包工头在劳动监察部门规定的限期支付时间内,仍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16万元,目前,案件也已经移送至司法机关。(西宁晚报)
哪些情形导致民工工资的拖欠
每到年末,民工工资的拖欠情况就会凸显,近些年,随着国家一系列治理措施的出台,拖欠工资的情况得到有效的缓解,然而在一些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缘何民工工资的拖欠久经治理,还是偶有发生,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首先,面对就业压力的增大,有的农民工为谋职求生,对老板百般迁就,面对老板的无理要求和苛刻条件也无可奈何,甚至在劳动保障监察员巡视检查过程中,还处处为老板隐瞒真相。只有当想尽一切办法拿不到工资的时候,才心情沉重地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农民工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处于被动地位的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成为造成工资拖欠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主观因素。遇到用人单位据发工资的时候,农民工往往先通过内部反映的方式来寻求保护,加之害怕报复,不愿与单位搞僵,难以及时申请仲裁而丧失权利。
其次,在一些工作领域尤其是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覆盖率低、签订率低。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对职工约束力不强,反而增加了自身解除合同时补偿金的责任。建筑企业一般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外来务工人员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无法自我维权保护。而且建筑企业的用工,大部分是通过包工头进行招用,对于考勤等相关制度不健全,工资发放更无法进行监督,任由包工头编制工资表,有的包工头拿了农民工工资,一走了之,民工也就讨薪无门。
第三,在市场上,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如有些公司,明明已经账面亏空,却一边向员工吹嘘自己有多么雄厚的资金实力,一边又暗地变卖公司资产以图不支付员工应得工资。
民工该如何处理工资拖欠
《劳动法》明确规定,农民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国家也正在积极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面对工资拖欠情况,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首先,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的方式解决工资问题,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单位有工会组织,可以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交涉;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协商的要求。
其次,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应隐而不言,即使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最后,法律是讲究证据的,由于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并没有存在证据的观念,这也使得许多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缺乏有力证据上,所以农民工在参加工作的时候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实践中很多工头或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一定要注意收集有利的证据,例如工资单、押金条、工地出入证;如果条件允许,还可适时的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当农民工持有工资欠条等确凿证据时,还可申请法院对用工单位房屋、车辆等财产采取扣押等诉前保全措施,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同时应该特别注意,维权越早越好,不要超过投诉举报规定的时限和劳动仲裁诉讼时效。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侵犯民工权益的事件呈现大幅度下降;而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即使面对讨薪问题,也请广大的民工朋友保持冷静的态度,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讨要自己的工资。极端的解决方法并不能帮到自己,反而会使得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作为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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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将追究刑事责任,民工该如何用好法律的武器
随着新年的到来,民工工资的问题开始得到各地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民工在工作中经常会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其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而每年各地都会发生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不懂法的农民工为了讨薪,发生了许多流血事件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其实在面对讨薪难的问题上,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在完善,民工更要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合理的取得自己的劳动报酬。
恶意拖欠工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让农民工能怀揣着一年的辛苦钱,带着欣慰的笑容踏上回乡路,西宁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西宁市再出重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西宁市已有6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临近年末,西宁市今年的清欠工作进展如何?据了解,自入冬以来,西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开展了建筑工地工资拖欠隐患的摸排及专项检查工作,共排查较大工地115家,为51家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在整改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针对近期因建设方资金链发生短缺,没有能力按工程进度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有所抬头的情况,西宁市将重拳出击,打击恶意欠薪者。
恶意欠薪者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肖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此为据,对于恶意欠薪者,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尽快移送至司法机关。目前,一些施工企业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绑架农民工讨要个人利润”,对此情况,肖宏说,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任何用人单位、行为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据了解,截至目前,西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已向司法机关移送6起恶意欠薪案件。大堡子镇青海任杰粮油批发市场项目因多次协调未果,拒不整改,对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移送至司法机关;城中区一包工头在劳动监察部门规定的限期支付时间内,仍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16万元,目前,案件也已经移送至司法机关。(西宁晚报)
哪些情形导致民工工资的拖欠
每到年末,民工工资的拖欠情况就会凸显,近些年,随着国家一系列治理措施的出台,拖欠工资的情况得到有效的缓解,然而在一些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缘何民工工资的拖欠久经治理,还是偶有发生,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首先,面对就业压力的增大,有的农民工为谋职求生,对老板百般迁就,面对老板的无理要求和苛刻条件也无可奈何,甚至在劳动保障监察员巡视检查过程中,还处处为老板隐瞒真相。只有当想尽一切办法拿不到工资的时候,才心情沉重地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农民工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较低,处于被动地位的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成为造成工资拖欠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主观因素。遇到用人单位据发工资的时候,农民工往往先通过内部反映的方式来寻求保护,加之害怕报复,不愿与单位搞僵,难以及时申请仲裁而丧失权利。
其次,在一些工作领域尤其是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覆盖率低、签订率低。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对职工约束力不强,反而增加了自身解除合同时补偿金的责任。建筑企业一般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外来务工人员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无法自我维权保护。而且建筑企业的用工,大部分是通过包工头进行招用,对于考勤等相关制度不健全,工资发放更无法进行监督,任由包工头编制工资表,有的包工头拿了农民工工资,一走了之,民工也就讨薪无门。
第三,在市场上,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如有些公司,明明已经账面亏空,却一边向员工吹嘘自己有多么雄厚的资金实力,一边又暗地变卖公司资产以图不支付员工应得工资。
民工该如何处理工资拖欠
《劳动法》明确规定,农民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国家也正在积极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面对工资拖欠情况,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首先,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的方式解决工资问题,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单位有工会组织,可以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交涉;如果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协商的要求。
其次,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应隐而不言,即使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最后,法律是讲究证据的,由于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并没有存在证据的观念,这也使得许多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缺乏有力证据上,所以农民工在参加工作的时候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实践中很多工头或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一定要注意收集有利的证据,例如工资单、押金条、工地出入证;如果条件允许,还可适时的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当农民工持有工资欠条等确凿证据时,还可申请法院对用工单位房屋、车辆等财产采取扣押等诉前保全措施,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同时应该特别注意,维权越早越好,不要超过投诉举报规定的时限和劳动仲裁诉讼时效。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侵犯民工权益的事件呈现大幅度下降;而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即使面对讨薪问题,也请广大的民工朋友保持冷静的态度,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讨要自己的工资。极端的解决方法并不能帮到自己,反而会使得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作为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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