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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且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但是由于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为了 谋取非法利益,违背其忠实履行职责的义务,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对于该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应注重忠实义务
香港的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CGA)发布的双年度研究报告《2016年公司治理观察》显示,A股上公司治理的行为标准出现下滑。2015年,中国证监会调查了71起市场操纵案,几乎是2014年的四倍,2016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109份处罚,较2015年同期增长近85%,罚没款共计25.54亿元人民币,几乎是2014年同期的20倍。
评分下降涉及原因很多,其中上市公司治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小股东只是作为潜在资金来源而存在”,董事会人员构成和独立性成问题。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与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履行,非常值得关注,也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事项。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在内部人控制下,公司的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等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在内部人控制下,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代理成本。与内部人控制相对应,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对股东应尽的“忠实义务”。在一家健全的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是平衡的,一方面是员工/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另一方面是职业经理人的“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条文来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两种义务,一是忠实义务,二是勤勉义务,其基本的含义是指,由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是受公司的所有人即股东的委托来管理、经营公司的,因此应当诚信地对待受托的事务,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从事公司管理和监督职责。正是从这种委托关系中,产生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公司的权力行使者作为诚信义务人,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善意地从事行为,并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仅仅促进其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并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而《公司法》第149条则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些条款或规定,都是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项下忠实义务的规定,可有下列手段予以人法律救济:一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否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违法背信的决议。二是提请通过或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举报,要求其介入、查处并纠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三是提起对有关决议的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效力待定之诉。四是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全体股东追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第一财经日报)
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
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我国的《公司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即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还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的行为:首先是挪用公司资金;其次是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我国的公司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是违反竞业禁止的限制,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掌管着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若其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则很容易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与公司不公平的竞争。为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其次,公司的高管进行自我交易,即公司的董事、高管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则常常会产生双方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很可能会使得公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为了防止董事和经理在交易中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然会接触到公司的一些核心机密,如果私自泄露这些信息或者归为己有,通常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构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违反。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违背忠实义务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行为,即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该做法首先可能对公司及其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也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因为从事借款业务的应该是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借贷业务则超出了一般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应该予以禁止。
同时,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私自将公司提供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若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有义务代其清偿。
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将受到行政处罚,即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后果依然有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知识,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增加的收入,该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公司有归入权;同时还应该注意,违反忠实义务的主体是不包括监事的,如果是董事违反法定的忠实义务的,对其进行处理的机构为股东大会;如果是经理违反其忠实义务的,对其处理的机构主要为董事会。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如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我国法治不断的健全与完善,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将进一步健全,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切不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背忠实义务,轻则将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而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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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应注重忠实义务,违反该项义务有哪些表现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且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但是由于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为了 谋取非法利益,违背其忠实履行职责的义务,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对于该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应注重忠实义务
香港的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CGA)发布的双年度研究报告《2016年公司治理观察》显示,A股上公司治理的行为标准出现下滑。2015年,中国证监会调查了71起市场操纵案,几乎是2014年的四倍,2016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对88起案件作出109份处罚,较2015年同期增长近85%,罚没款共计25.54亿元人民币,几乎是2014年同期的20倍。
评分下降涉及原因很多,其中上市公司治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小股东只是作为潜在资金来源而存在”,董事会人员构成和独立性成问题。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与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履行,非常值得关注,也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事项。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在内部人控制下,公司的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等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在内部人控制下,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代理成本。与内部人控制相对应,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对股东应尽的“忠实义务”。在一家健全的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是平衡的,一方面是员工/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另一方面是职业经理人的“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条文来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两种义务,一是忠实义务,二是勤勉义务,其基本的含义是指,由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是受公司的所有人即股东的委托来管理、经营公司的,因此应当诚信地对待受托的事务,为股东的利益着想而从事公司管理和监督职责。正是从这种委托关系中,产生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公司的权力行使者作为诚信义务人,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善意地从事行为,并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不是仅仅促进其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并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而《公司法》第149条则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些条款或规定,都是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项下忠实义务的规定,可有下列手段予以人法律救济:一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否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违法背信的决议。二是提请通过或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举报,要求其介入、查处并纠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三是提起对有关决议的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效力待定之诉。四是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全体股东追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背信行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第一财经日报)
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表现
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我国的《公司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即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还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的行为:首先是挪用公司资金;其次是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第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我国的公司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是违反竞业禁止的限制,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掌管着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若其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则很容易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与公司不公平的竞争。为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其次,公司的高管进行自我交易,即公司的董事、高管为自己或他人利益而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则常常会产生双方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很可能会使得公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为了防止董事和经理在交易中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然会接触到公司的一些核心机密,如果私自泄露这些信息或者归为己有,通常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构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违反。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违背忠实义务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行为,即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该做法首先可能对公司及其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其次也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因为从事借款业务的应该是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借贷业务则超出了一般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应该予以禁止。
同时,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私自将公司提供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若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有义务代其清偿。
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将受到行政处罚,即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后果依然有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知识,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增加的收入,该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公司有归入权;同时还应该注意,违反忠实义务的主体是不包括监事的,如果是董事违反法定的忠实义务的,对其进行处理的机构为股东大会;如果是经理违反其忠实义务的,对其处理的机构主要为董事会。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如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我国法治不断的健全与完善,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将进一步健全,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切不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背忠实义务,轻则将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而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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