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职权

人民法院报 2016-12-24 09:08:00
应强化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职权

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人身性、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性、法律性质的公益性等特点。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家事纠纷,有必要强化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的职权。

 

近年来,我国家事案件在全国民事案件收案数量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例。根据中国法院网公布的数据,近年来全国法院收案总数中,家事诉讼一直稳定在五分之一左右的比例,其中2013年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在内的家事案件占总收案数的20.22%,2016年上半年占17.89%。尤其是离婚案件,近年来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从2005年的95.6万件上升至2015年的140.9万件。

 

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人身性、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性、法律性质的公益性等特点。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家事纠纷,有必要强化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的职权。

 

法院的调解职权。家事纠纷涉及婚姻和血缘关系,关乎感情、亲情和道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因此,审理中,法院应当注重调整、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鼓励当事人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千方百计地让当事人从濒临破裂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走出来;实在无法修复的,也要以和平的方式解除婚姻家庭关系。帮助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是家事审判的价值追求。最大限度地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而不是解除婚姻家庭关系,是法院处理家事纠纷的根本宗旨。因此,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应当防止当事人草率行事,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好意愿。

 

家事审判组织应当是人们容易亲近的地方,而不是戒备森严、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机构,家事法官也不是高高在上、令人敬畏有余、亲和不足的冷面的裁判者,家事机构和家事法官应当完全融入社区,就像一个长者和朋友为居民们排忧解难,为当事人服务而不使他们难堪。因此,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时,不仅要着眼于过去的纠纷事实,而且还要展望未来,使遭受破坏的婚姻家庭关系回归到正常状态。

 

法院在家事纠纷处理中要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和创造调解机会。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家事纠纷申请后,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可以利用的调解机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签发调解令,促成当事人和解。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行使暂时休庭权,命令当事人在休庭期间参与调解,休庭结束后向法院报告调解结果及是否有进一步调解的可能。在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仍存在和解可能的,应当合理延期诉讼,促使双方和解。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签署即具有约束力。从司法实务情况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量家事纠纷都是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如2010年英国家事程序规则(The 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规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家事法官都必须考虑调解等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法官认为具有适用调解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或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调解,法官就可以休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关于家事调解的咨询意见,促成调解方案的达成。

 

法院在家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享有的调解职权,具有独特价值和相对优势。一方面,它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防止夫妻或亲属关系的进一步恶化,保证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进行交流,理性地面对和处理问题,从而对未来的事务进行妥善安排;另一方面,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适合用来处理不同于物质利益关系的婚姻家庭关系,能够对家事纠纷作出具体化、个别化的解决,避免诉讼程序的机械性、法定性和程式性,从而实现满足解决家事纠纷需要的实质正义。

 

法院的保护职权。家事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问题,只要是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时均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为此,需要赋予法院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职权。

 

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不管未成年人是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否在案件处理中具有某种身份或地位,只要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都应当主动为其提供特殊保护。为了促使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尽可能保持良好关系,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当以子女受到最小伤害为前提。

 

在家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为未成年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这是各国家事审判制度奉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在英国,凡是涉及儿童的诉讼,都会有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协助,为法院提供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在诉讼中,社会服务部门根据需要向法院提供关于儿童生活环境的调查报告或者福利报告,供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参考。2001年英国设立了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简称CAFCASS),其主要工作包括:保护儿童利益,给家事法庭提出建议,为即将出庭的儿童做好准备,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信息、建议及支持。德国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建立了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确保在离婚诉讼、监护权诉讼、探望权诉讼、亲子关系诉讼等程序中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法院享有的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职权,是强化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职权的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家事纠纷解决中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的高度重视。

 

法院的指导职权。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往往不具备解决家事纠纷的基本知识,不能很好地提出解决家事纠纷的具体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和及时地处理家事案件,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法院对家事纠纷当事人的指导和帮助,主要是组织有关机关或者相关人员(如法律专家和社会工作者)就当事人的家事纠纷进行听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包括:婚姻指导和其他婚姻服务;如何更好地照顾子女的利益、愿望和感情;如何帮助子女更好地处理父母婚姻破裂后产生的问题;当事人申请离婚后,可能面对的财产问题以及如何获得法律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怎样及时获得帮助;当事人双方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咨询意见,怎么聘请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以及当事人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家事案件具体的诉讼过程和程序。 特别是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就如何安排孩子的未来居所及生活照顾提供指导意见,可以邀请社工人员、监护人、诉讼代理人、老师、家庭医生、心理学家、精神病医师、小儿科医生等人员主动介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

 

法院对家事纠纷的指导和帮助职权,强化了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的职能,有助于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实现家事纠纷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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