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王翰湘 2016-12-28 09:08:00
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并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设立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繁荣了金融经济,同时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准则。

 

首先,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的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适用“银行”字样。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且凭借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法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其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其主要内容涉及到:银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内部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等;银行章程是关于银行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体现银行性质、责任能力以及银行对内对外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银行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产生法律效力。银行按照其章程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违反章程,将会受到制裁。

 

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并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货币这种特殊商品。因此,银行必须具有懂得金融专业知识、熟悉银行业务、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金融管理人员,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是银行开展业务的基础,管理制度是维持银行正常运行的保障。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没有经营场所,银行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以,设立银行必须具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必须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等措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如电子计算机等。同时,设立商业银行银行还应该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商业银行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是不需要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同时,还应注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银行业的繁荣,银行与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可见此时银行业金融市场的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在商业银行的设立要求上,无论是注册资本的要求,还是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都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存款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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