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冯冰冰 2016-12-29 09:00:00
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对于每个人生活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它赋予了每个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以及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人的信息被人侵犯,以至于一些违法分子利用个人的隐私实施犯罪,我国法律也从各个方面对每个人的隐私权实施保护,同时对于侵权人进行严厉的打击。

 

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由于历史以及其他因素致使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在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思想主要在一些全国性、地方性以及专项法规中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

 

首先,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其次,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隐私权的追责以及抗辩事由

 

近些年,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侵权行为人带来了便利,我国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发生下列情形时,被侵权人追责将不被支持,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信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的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机遇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同时,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记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没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机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公证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的刑法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关罪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的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对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建立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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