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人的责任和义务

蒋晓海 2017-01-11 09:24:00
共饮人的责任和义务

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亲友结婚,朋友相聚,难免要小酌一杯,但是小酌怡情,大酌伤身;而作为酒桌上的共饮人更是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近几年,在酒桌上劝酒而引发的纠纷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因劝酒而造成被劝人受伤甚至是死亡的事件发生;为了规范酒桌上劝酒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制,被劝人因饮酒行为而受到伤害甚至是死亡的,劝酒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饮人负有哪些义务

 

饮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在共同饮酒行为中,饮酒是行为人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强迫其饮酒,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共饮人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共饮人的主要义务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的内容。

 

共同饮酒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一旦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参与人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同时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共饮人担责的情形

 

近几年,因共同饮酒行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饮酒人发生损害的有其自身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共同饮酒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等疾病发作的,导致其伤残甚至是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共同饮酒人是否了解对方身体的基本情况作为其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共同饮酒人在不知对方身体无法饮酒的情况下进行劝酒,造成对方疾病发生的,此时共同饮酒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共饮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对对方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共饮人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而共饮人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等情形的,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三分之一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强迫性劝酒的法律责任,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由于劝酒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醉酒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共同饮酒者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作为五千多年的文明古国,酒文化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宴会、聚餐都会有酒作为陪衬,无论是作为饮酒人本身,还是作为共饮人,在酒桌上切记要掌握好相应的分寸,尤其发现对方不能饮酒或者醉酒的,应该尽到自己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极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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