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坐实性骚扰被拘5天,遭遇性骚扰拿这些法律保护自己

王勋 2017-01-13 09:24:00
高管坐实性骚扰被拘5天,遭遇性骚扰拿这些法律保护自己

当前,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复杂化,性骚扰问题逐渐成为一个较 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时下中国社会讨论较为热烈的话题。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关某骚扰女下属”一事再次引发人们对这一话题的关注。事情刚发生不到 一个月,又有另一件性骚扰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1月4日,一位女网友发微博称,1月2日她在坐海航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时,遭遇星河创服COO李元戎袭胸。

 

高管坐实性骚扰被拘5天

 

1月4日,一位女网友发微博称,1月2日她在坐海航由深圳飞往北京的航班时,遭遇星河创服COO李元戎袭胸。事后,李元戎称“绝无此事”(本报1月5日曾报道)。昨天,星河创服公司发官方声明,称公司COO李元戎飞机性骚扰女乘客一事已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表示对其事后隐瞒真相的做法表示愤慨和谴责。目前李元戎已辞去星河创服COO职位。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李元戎已经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女乘客自爆遭遇“咸猪手”

 

1月4日,一位网友发布了一篇长微博,称1月2日她和朋友搭乘海航HU7702航班由深圳飞往北京,坐在自己座位左边的男子趁她闭眼休息期间对她实施性骚扰。帖子中写道,“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所作所为惊醒了熟睡的我,我忽然睁了眼,他的手甚至都没有离开的时间。我破口大骂,我姐妹惊醒发现他的手在我衣服里,开始骂李元戎。那时是凌晨1点30分,骂声惊动了空姐和乘客”。

 

对此,李元戎予以否认,称“绝对没有袭胸动作”。李元戎还表示,对于微博中所述,该女子没有证据,她的人证就是与她同行的女伴,不足为信。李元戎称,事后民警对他进行询问,但是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他坚决不承认。不仅如此,他还称,当时飞机已快降落,女乘客本身也是清醒的,根本不像是她所称的“惊醒”。事后,他表示已经找律师起草声明,追究该网友的相关责任。

 

公司发声明李元戎已离职

 

孰是孰非,一时间让真相难以捉摸。不过昨天,事情逐渐清晰了。星河创服公司昨天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我公司刚刚获悉警方对李元戎公安行政处罚的结果,我们深表震惊和痛心。对李元戎的违法行为以及事后对公众隐瞒真相的做法表示愤慨和谴责,对张女士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和慰问”。

 

声明中称:“李元戎于2015年11月12日加入星河创服,已于2017年1月5日离职,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2017年1月3日,公司看到媒体相关报道后极为重视,本着负责、客观和理性的态度,多次向李元戎询问事件缘由,并派人到机场派出所了解事件经过。之前的相关情况我们已通过声明对外界进行了及时通报,后续也一直密切关注,期待公安机关早日查明事实真相;我们对李元戎的违法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希望他能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我公司也将会从此事件中总结经验教训,在录用员工前做多维度背景调查,把好用人关”。

 

李元戎被行政拘留5天

 

昨天,当事女网友发表微博称,李元戎已于2017年1月6日因猥亵被警方拘留,并给予李元戎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在微博中还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网上。在决定书的最后,记者看到了李元戎本人的签名。记者了解到,李元戎已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微博中,当事女网友称,“李元戎已经答应出来后给我当面道歉,而我也做到了当初所承诺的‘我只是要一句对不起’,我会接受道歉,且事后不会再追究。李元戎先生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希望他日后可以回归正常生活,在这里也算拜托网友了,不要再去评论李了,事已至此。我也不想再影响其工作与生活”。此外,她表示,事情已经结束,不会再对此事进行追究或回复,要回归正常生活。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表示,女性朋友遇到性骚扰,如果是在公共场所,监控、录像等能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还可以利用手机录像、录音,也可以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大声呼救,引起旁边人的注意。此外,最好请求目击者帮忙报警,这些都可以证明确实遇到了性骚扰”。此外,现场的物证,有对方痕迹的物品必须要留存。(北京晨报)

 

遭遇性骚扰拿这些法律保护自己

 

中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那么,除了《民法通则》外,我国还有什么法律可以规制性骚扰行为吗?

 

(一)宪法

 

我国目前的宪法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保护,但用多条条文规定了对妇女人身自由的保护,并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二)《侵权责任法》

 

前面已有论述,性骚扰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性骚扰必定要受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也适用于性骚扰,并且这里主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妇女性自主权的一部重要法律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在于:(1)保护范围更全面。性骚扰的对象因为既可以说女性又可以是男性,所以与妇女保护权益法相比,侵权责任法不仅可以保护受侵害的女性,而且可以保护受侵害的男性,这样打击的范围将会更大,将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性自主权;(2)赔偿的范围更大。其他法律虽然也规定对性骚扰的处罚与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主要是在身体损害方面,对于精神损害方面则鲜有涉及。但性骚扰 造成的伤害主要在于精神层面,如果仅适用其他的法律就会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公平的赔偿,而侵权责任法不仅规定对身体的损害赔偿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更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性。但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调整范围大的法律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原告举证困难。性骚扰在侵权责任法中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方在原告,但有些性骚扰根本就无法举证,如语言类性骚扰,若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或者没有任何录音等手段的话,根本就无法举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

 

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中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规定较为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确定的规则原则,也没有具体的救济程序,尽管上述法律法规对性骚扰行为有所规制,但其实际的可操作性不佳,并且,面对性骚扰案件,取证也十分困难。因此,为了保护被骚扰者的权益,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出台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律,或者可通过细化分散于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的相关法规,加强性骚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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