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新城打击价格欺诈,一旦遭遇,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王骏迪 2017-01-18 09:03:00
沧浪新城打击价格欺诈,一旦遭遇,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春节临近,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走进商场购置年货,而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高峰,为了谋求不法利益,而实施恶意的价格欺诈,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消费市场造成混乱;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严厉的限制,作为消费者来说,面对欺诈要敢于运用法律知识,将维权进行到底。

 

沧浪新城倡导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

 

临近春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进卖场,在抢购年货的同时,遇到的价格欺诈也逐渐多了起来,也许金额并不算大,或者因为赶时间没有当面交涉而错过了据理力争的最佳时机,给自身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借此契机,沧浪新城经发局以“倡导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为主题,联系了苏州大润发宝带西路店及家乐福友新店两家大卖场,对其范围内销售内的蔬果、服饰、生活用品等进行了随机检查,并在超市人流量较大的过道内以摆摊、发放手册、填写问卷等形式,为消费者答疑解答。

 

此次活动刚开始,就有不少热心居民前来咨询,并不宽敞的咨询服务台被围的水泄不通。来自四季晶华小区的陆老伯就遇到了一个问题,他在辖区内的一家水果店购买苹果的时候,发现店内的宣传折扣与实际的消费金额并不符,他当面与店家对质时,店家摆出了另外一幅态度,自圆其说。为此陆老伯第一时间与工商消协部门取得联系,当天就对这家水果店进行了突击检查,责令其立即整治,退还多收取的水果钱。虽然这只是一件小事,但是在消费者的眼里,价格欺诈没有小事,在提升自我防骗意识的同时,他们也是一股很重要的监督管理力量。

 

沧浪新城经发局负责人介绍说,一旦发现商家的欺骗行为,将在第一时间上报工商、物价局等部门,将价格欺诈的萌芽扼杀于摇篮。本次活动将一直持续,沧浪新城价格监督服务站也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带动各社区价格服务点共同发挥市场调和剂的作用,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为广大居民能过上一个没有欺诈的年而努力。(凤凰江苏)

 

哪些行为将构成价格欺诈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稳定,给消费者的合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将会对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而消费者在进行维权的同时,应该了解到哪些行为是欺诈,此时再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该行为进行了打击制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对于价格欺诈行为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未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消费者在维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面对商家的欺诈,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相关票据的保存,在涉及消费者纠纷的诉讼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不法商家为欺骗消费者,往往在双方交易中不提供商家的真实情况及所售商品的有关证据,使消费者吃亏后却又有理讲不清。而要避免这一点,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物或接受服务前后的各种证据。主要有:票据、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修卡、厂家承诺、警示标志等。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如果持有上述证据,进行投诉或诉诸法律时就会主动得多。

 

同时,消费者还应该注意,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商家,本应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欺诈行为不仅仅导致其名声败坏,同时不利于自己的产品的扩大,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面对不法商家的侵害,敢于与其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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