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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对于正处于风口的互联网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面对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带来的颠覆性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相应立法经验的不足普遍存在,在每一步的摸索与实践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思想和观点的碰撞。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其中各界目前在立法定位、工商登记、第三方平台等问题上有着较为集中的争议。
立法定位如何确定
“在未来法律构建中,是交易法还是管理法,是以规范、促进为目的,还是为交易确定规则?如果是后者的话,就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这个法律更有生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
电子商务法究竟偏重于商事法律的色彩,还是偏重经济法的行政管理色彩,这一法律定位问题在法学界的讨论中被多次提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以草案具体法条为例提出,目前的草案行文太过强调国家在电子商务中的角色,商事法的色彩不够。“电子商务法规制的是市场,市场由各方面主体组成,国家既是监管者,也是参与者。”
关于立法定位,除了法学理论上的争议之外,更多的讨论则聚焦在电子商务的现实运行。
“不能让强者在市场竞争中凌压弱者,更不能以强者姿态来主导我们的法律制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永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认为,电子商务法如何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他强调现在电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立法应多鼓励和保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而不是有利于保护垄断性的竞争。
在分组审议中,徐显明委员同样强调各方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不能过度地对电子商务给予保护。他认为,信息真实、诚信经营、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不能缺失,“电子商务还是商务,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一旦背离就会对我们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冲击。”
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在立法定位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他看来,以传统零售为代表的电商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而近年兴起的共享经济新业态,则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目前的法律草案还是集中在第一阶段的电商模式,对共享经济电商模式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法律应体现时代性。”
自然人登记是存是废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工商登记之后,“自然人开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的问题成为学界和媒体都热议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实践和现实的需要。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个人网店大体分为四种经营状况:持续经营的、兼职经营的、偶然经营的、长期不经营的。其中偶然经营和兼职经营占主体约70%,持续经营的约3%至5%,“让所有自然人去工商登记,不仅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也容易挫伤网商的积极性。”此外,刘凯湘还认为类似京东等较大电商平台都已有较为成熟的服务、认证规则,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治可以交给平台来管理,政府不宜过度介入。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薛军教授则认为,任何人的行为一旦具有经营的属性,就成为法律上的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登记是其基本义务。登记不仅是身份确认,还涉及将来的税收、统计、社保以及现行一些法律的适用。同时他特别提出,当前现实中存在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目前一些企业出于逃避监管、逃避税收等各种目的,躲在自然人网店背后以自然人网店名义从事活动,造成比较大的监管上的漏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也对自然人工商登记写入草案持肯定态度。他强调,电商法不仅是民商法,还应该是一部监管法,要搭建监管的体系、机制和手段。目前的草案在平台监管上不能弱化,反而应该强化。
龙卫球认为,目前的草案过于强调自由,实际上更须对平台上发生的诈骗、不正当不公平竞争做好监管。
平台责任划到哪里
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明显特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集中体现。因此,草案也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第三方平台不仅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还整合了广告发布、信用评价、金融服务等功能,因此不能单纯地从信息中介角度所要求的“避风港”原则确定责任,而是要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
“国际上目前已经从传统的电商平台,开始向社交平台、搜索服务平台等泛电商化演进。”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综合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则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应该考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新变化。李倩认为,当前草案对电商平台的界定还停留在PC时代,要求平台为交易提供的仍是全链条封闭式的管理和服务,“泛电商化中各种平台可能只为交易提供一两项碎片化的服务,这些角色应该怎样界定?”
如何治理一些平台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也在平台责任中被广泛讨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提出电商平台涉及的主体比传统法律关系更加多元,这就需要制度创新来解决。她分析,在电商平台发生法律关系的除了交易双方和平台经营者,其实还有作为沉默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人。“互联网治理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益有关各方都有权利参与。”薛虹表示,预防和化解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得保护规则,应该由包括知识产权人在内的有关各方共同参与、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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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定位如何确定 平台责任划到哪里?
电子商务法对于正处于风口的互联网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面对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带来的颠覆性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相应立法经验的不足普遍存在,在每一步的摸索与实践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思想和观点的碰撞。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其中各界目前在立法定位、工商登记、第三方平台等问题上有着较为集中的争议。
立法定位如何确定
“在未来法律构建中,是交易法还是管理法,是以规范、促进为目的,还是为交易确定规则?如果是后者的话,就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这个法律更有生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
电子商务法究竟偏重于商事法律的色彩,还是偏重经济法的行政管理色彩,这一法律定位问题在法学界的讨论中被多次提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以草案具体法条为例提出,目前的草案行文太过强调国家在电子商务中的角色,商事法的色彩不够。“电子商务法规制的是市场,市场由各方面主体组成,国家既是监管者,也是参与者。”
关于立法定位,除了法学理论上的争议之外,更多的讨论则聚焦在电子商务的现实运行。
“不能让强者在市场竞争中凌压弱者,更不能以强者姿态来主导我们的法律制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永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认为,电子商务法如何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他强调现在电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立法应多鼓励和保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而不是有利于保护垄断性的竞争。
在分组审议中,徐显明委员同样强调各方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不能过度地对电子商务给予保护。他认为,信息真实、诚信经营、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不能缺失,“电子商务还是商务,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一旦背离就会对我们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冲击。”
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在立法定位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他看来,以传统零售为代表的电商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而近年兴起的共享经济新业态,则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目前的法律草案还是集中在第一阶段的电商模式,对共享经济电商模式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法律应体现时代性。”
自然人登记是存是废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工商登记之后,“自然人开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的问题成为学界和媒体都热议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实践和现实的需要。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个人网店大体分为四种经营状况:持续经营的、兼职经营的、偶然经营的、长期不经营的。其中偶然经营和兼职经营占主体约70%,持续经营的约3%至5%,“让所有自然人去工商登记,不仅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也容易挫伤网商的积极性。”此外,刘凯湘还认为类似京东等较大电商平台都已有较为成熟的服务、认证规则,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治可以交给平台来管理,政府不宜过度介入。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薛军教授则认为,任何人的行为一旦具有经营的属性,就成为法律上的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登记是其基本义务。登记不仅是身份确认,还涉及将来的税收、统计、社保以及现行一些法律的适用。同时他特别提出,当前现实中存在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目前一些企业出于逃避监管、逃避税收等各种目的,躲在自然人网店背后以自然人网店名义从事活动,造成比较大的监管上的漏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也对自然人工商登记写入草案持肯定态度。他强调,电商法不仅是民商法,还应该是一部监管法,要搭建监管的体系、机制和手段。目前的草案在平台监管上不能弱化,反而应该强化。
龙卫球认为,目前的草案过于强调自由,实际上更须对平台上发生的诈骗、不正当不公平竞争做好监管。
平台责任划到哪里
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明显特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集中体现。因此,草案也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第三方平台不仅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还整合了广告发布、信用评价、金融服务等功能,因此不能单纯地从信息中介角度所要求的“避风港”原则确定责任,而是要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
“国际上目前已经从传统的电商平台,开始向社交平台、搜索服务平台等泛电商化演进。”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综合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则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应该考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新变化。李倩认为,当前草案对电商平台的界定还停留在PC时代,要求平台为交易提供的仍是全链条封闭式的管理和服务,“泛电商化中各种平台可能只为交易提供一两项碎片化的服务,这些角色应该怎样界定?”
如何治理一些平台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也在平台责任中被广泛讨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提出电商平台涉及的主体比传统法律关系更加多元,这就需要制度创新来解决。她分析,在电商平台发生法律关系的除了交易双方和平台经营者,其实还有作为沉默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人。“互联网治理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益有关各方都有权利参与。”薛虹表示,预防和化解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得保护规则,应该由包括知识产权人在内的有关各方共同参与、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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