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提起的特殊条件及其与抗辩的区别

周莉 2017-01-28 09:11:00
反诉提起的特殊条件及其与抗辩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相对较少,仅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反诉制度的需求越来越高。

 

反诉提起的特殊条件

 

首先,反诉提起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如果本诉被告针对案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案外第三人针对本诉原告的提起的诉讼,都是与本诉无关的独立诉讼,都不能称为反诉。

 

其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并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的程序的目的是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解决纠纷,故反诉只能向提起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不能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如果本诉的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提起诉讼,就很难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只能把其当作一个独立的诉,单独审理。

 

最后,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这里所说的同一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包括非诉讼程序,因为在非诉讼程序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只有反诉和本诉能够适用同一程序,才能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已达到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

 

此外,对于二审中被告能不能提起反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只是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结案方式——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虽然我国法律作了如此规定,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允许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这个问题,争议依旧很大。

 

反诉和抗辩的区别及处理

 

民法意义下的反诉,要求所提之事由必须是因原、被告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本案中二被告提出的主张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属抗辩范围,因为二被告提出的答辩要求已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赖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之间并未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

 

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用来对抗原告的请求或者使原告请求权发生延期效力的主张,是程序上的一种对抗主义。抗辩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前者虽然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可以促使原告的请求权发生延期效果;后者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者归于消灭。抗辩对本诉具有依附性,原告撤诉后,抗辩也就不复存在,抗辩只能在本诉原告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抗辩不存在是否受理的问题,凡针对原告诉请提出的抗辩,法院均应予以审理。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的关系问题,在办案法官中一直是多有争论的问题。被告提出的主张到底是抗辩还是反诉,往往容易发生混淆,从而导致对民事纠纷处理上出现错误。为避免该类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弄清抗辩与反诉的概念及区别所在,以便正确区分抗辩与反诉,正确确定法院案件的审理范围,最终才能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反诉制度作为一项现代诉讼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的历史相对较短。由于法律条文较少,设计简单相对简单,在实践运用中产生了许多问题。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很大分歧,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对反诉制度提出的更多要求,反诉制度也终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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