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司言 2017-02-14 09:35:00
公司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公司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这种侵权行为的特点一般表现为:犯罪活动与网络技术紧密结合,犯罪活动与电商“刷单”等新型商业模式接合,团伙成员之间往往素未谋面,一个犯罪行为往往侵犯众多知识产权。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简单易行,而且影响力也被急剧放大。那么为维护公司利益,明确关于公司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哪些规定就十分重要。

 

公司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

 

首先,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支配权。其特征为,保护对象是有形或无形的数字信息;是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形式表现为,侵害域名权;擅自下载他人的作品;擅自使用他人的网页,擅自破解权利人保护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侵害与网络有关的技术发明等。

 

此外,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最后,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具有品牌商标标识功能,受国家法律保护,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识产权局正式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公司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关于法律保护分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 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第二,对于数据库的保护,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

 

第三,对于域名的保护。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但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个关于网络域名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是目前域名纠纷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四,对于专利权的保护,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原有的工作方式得到极大改变,连生活方式也有了巨大变化。人们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资源的获取和传递,实现了信息的便捷化和畅通化。互联网具有的开放性和传播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侵权的频繁发生往往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侵权行为的技术含量低,因为侵犯著作权只需要按照网上指引和模板要求操作,几分钟就可以搭建一个盗版网站的雏形。安装上配套软件后,网站就能自动搜索视频资源,供用户免费观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对相关法律措施的制定与适用也应不断完善,维护公司的网络知识产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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