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语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最低处罚5万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7-02-14 11:13:00
禁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语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最低处罚5万

今天,食药总局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宣传严禁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否则,就是食品宣传欺诈。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征求意见稿明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纯天然纯属商家制造未必健康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宣传严禁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违反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纯天然’纯属商家制造,没有任何检验和认证支持,对于食品安全无实质意义。”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发布的便民提示,“纯天然”并非就是健康的,“纯天然”并非可以敞开吃,自然环境下生长的食品可能对人体更有害。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党委书记李春华披露,2015年因国内食品安全导致死亡人数达到上万人,经济损失高达50亿。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众多,以土壤污染为例,目前污染物进入了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长期在土壤中积累,形成了一触即发的化学定时炸弹。目前,中国至少有1300万至1600万亩的耕地受到了污染。约80%的农药直接进入到环境,直接威胁了每天食用的蔬菜。

 

李春华介绍说,中国化肥的使用量占世界的35%,相当于美国和印度的总和,存在明显的化肥过度使用情况。中国农作物每亩平均使用化肥量21.9公斤,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每亩8公斤,是美国的2.6倍、欧盟的2.5倍。

 

严禁虚假标注无公害有机绿色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的具体情形。具体而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也属于标签说明书欺诈。对此,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此外,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因检验欺诈被开除或终身禁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篡改检验数据,擅自更换样品,伪造试验记录、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论等,属于食品检验、认证欺诈。对此,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同时,食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篡改审核记录、伪造认证文书或者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也属于食品检验、认证欺诈。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欺诈行为逐级报告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验、认证欺诈情况移送认证认可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法制网北京2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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