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与民事名誉侵权有何区别

赵燕 2017-02-15 09:22:00
诽谤罪与民事名誉侵权有何区别

在生活中,受到他人无中生有的侮辱、谩骂,一方会以为对方的诽谤行为是诽谤罪而以对方为诽谤罪作出警告,但如果未构成严重情节,往往这种行为只属于民事上的名誉侵权。要知道诽谤行为是两者的共同行为,虽然诽谤罪与民事名誉侵权都是他人捏造事实对自己名誉的毁损,但一个是侵犯的是刑事关系,另一个侵犯的是民事关系,情节轻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害结果大小还是存在区别,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与区分是我们需要了解与明确的。

 

首先,诽谤罪与名誉侵权的界定是需要一个标准的。第一,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诸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第二,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而且,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其次,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要注意的是,诽谤属于自诉罪,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两者都需要当事人收集证据。

 

再次,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四个。第一,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第二,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第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第四,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最后,名誉侵权的条件是四个方面。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诽谤,通常是名誉侵权行为的方式之一,只有存在严重情节,如被诽谤者因诽谤行为精神失常、自杀、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在被诽谤者提出自诉的情况下,对方须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往往只构成名誉侵权,对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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