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核电业务巨额亏损,公司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赵静 2017-02-18 09:05:00
东芝核电业务巨额亏损,公司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适应多变的市场与需求各异的消费者,就需要从市场需求出发,进行企业结构改革,提高竞争力,而东芝、夏普却一味固守成规,市场变化应对能力不足,导致企业资不抵债。公司资不抵债可以说是事实上的破产,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核电业务巨额亏损、芯片业务面临剥离 东芝资不抵债

 

2月15日,由于推迟发布季度财报,东芝股价遭受重挫。东芝公司2月14日发布业绩预期,集团净利润预计将出现4999亿日元的亏损。截至去年12月底,公司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股本降至负1912亿日元。

 

东芝困境折射出日本电子企业转型之路的曲折,索尼、日立、东芝、夏普等传统电子巨头转型成功或失败,呈现两极分化的局面。

 

第一,东芝拟出售旗下芯片业务50%以上的股份,并计划停止修建新的核电站

 

15日,东芝公司董事长志贺重范引咎辞职。由于在收购美国核电站建设公司过程中,疑似存在违规行为,前三财季合并财务报表将推迟一个月披露。

  

这是东芝连续第三年亏损。因被曝三代社长连续数年虚报利润,东芝在2015年后三个季度报出42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之后,东芝一直在持续推进重组措施,出售大量非核心资产,并将芯片和核电作为核心业务,但其核电业务在国内外均推进不力。

  

东芝旗下的西屋电气2015年底收购了从事核电业务的美国石伟公司。结果设备费用及当地人工费远高于预期,导致此次巨额亏损。2006年东芝全面开展海外核电业务。除收购美国核能巨头西屋电气外,还定下目标力争获得中国、印度等全球几十座核电机组订单。纲川智在记者会上坦承收购西屋电气的决定“不能说是正确的”。

 

为解决资金运转困难,东芝拟出售旗下芯片业务50%以上的股份,并计划停止修建新的核电站。芯片业务是东芝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失去对芯片业务的控股权意味着业务的“空心化”。

要知道,东芝公司曾经是日本工业的名片。电脑业务一度占据全球最大市场份额。

  

第二,日立、松下积极转型,实现业绩V形反转,而改革不力的东芝、夏普仍深陷巨亏

  

本世纪初,在韩国和中国家电厂商“廉价”策略的围攻下,一度称雄全球的日本家电业份额渐失。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日立、松下、索尼等六大家电巨头全部陷入亏损。今年2月初,索尼公司表示,索尼2016财年前三季度利润为456亿日元,同比下降80.7%。而另一家百年企业夏普也因经营困难,去年被台湾鸿海集团收购成为其旗下子公司。

 

面对困境,日本家电行业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条路径。一是“脱家电化”,向企业服务转型;二是走高端家电路线;三是专注核心零部件的生产开发。日立、松下积极转型,实现业绩V形反转,而改革不力的东芝、夏普仍深陷巨亏。

  

转型成功者如日立制作所放弃电视和电脑业务,将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等面向企业的业务。松下公司将裁员后多出的资金投入到汽车和住宅等成长性领域,利润占到公司整体收益的50%。村田电子等日本零部件企业通过与美中韩等国厂商紧密合作、联合创新而异军突起。

  

而东芝固守于作为企业招牌的电脑和芯片业务,并染指会计操纵。对核电业务战略误判,巨资收购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导致研发投入不足、技术进步受阻。因为走向了利益至上主义,结构改革严重滞后。而夏普则迷信“技术至上”,轻视市场,错过了液晶行业重组的机会。此外,日本电子行业的重组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未能彻底激发企业本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人民网)

 

企业资不抵债的法律地位

 

东芝、夏普等企业资不抵债,意味着其资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企业资不抵债还只是事实上的破产,判断企业法律上破产的唯一标准,是企业是否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所以,资不抵债,只是辅助判断债务人是否缺乏清偿能力,即法律上破产的依据之一。那么,资不抵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破产法将资不抵债规定为破产界限。因为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只能以资产额为限,而当负债额超过资产额时,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就有了重大缺失,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就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危险。因此,一旦债务超过,就极有可能达到了破产清算的界限。

 

另一方面,不能将资不抵债与缺乏清偿能力完全划上等号,而忽略债务人信用、融资能力等资产之外的偿债能力在债务清偿中起到的作用。此外,有些债务人尽管资大于债,但其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不能以之清偿债务,而一旦将之变现偿债,企业就丧失了经营能力,同样陷于破产境地。

 

企业资不抵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律上的破产,但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企业处于清算中,存在资不抵债,公司就有申请破产的义务。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以一般情况下,当公司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并没有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义务。只有当公司处于清算中时,若公司资不抵债,负责清算的人才有义务申请破产。

 

第二,公司资不抵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主动通过工商途径注销,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注销需清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主体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1、债务人,即破产的企业;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如果资不抵债,企业无法解决,又不及时申请破产,董事会迟延或不申请破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当董事由于过错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分为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对于公司旧债权人而言,如果董事未及时申请破产,按照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填补原则,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为董事及时申请破产时公司债权人本可获得的债务清偿数额与拖延申请破产后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债务清偿数额之间的差额;新债权人赔偿范围应当为,该新债权人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后所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害。

 

2、刑事责任,一般是股东抽逃出资,构成抽逃出资罪,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承担刑事责任。而董事负有监管责任,一般只有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资不抵债虽不必然导致企业破产,但它是企业破产的法定界限,是反映企业清偿能力的重要标准,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出于对债权人利益与市场经营秩序的考虑,需要及时申请破产,否则相关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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