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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十分迅速,而网络购物也逐渐成为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这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一些商家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为了打击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我国的法律对此进行较为完善的保护,而作为消费者,面对商家的欺诈,要敢于运用法律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镇平居民网购电脑遭遇欺诈 诉至法院获得3倍赔偿
易某在某购物平台数码专柜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收货后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并没有产品宣传的功能。随后,易某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为由,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6年2月19日,易某在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4499元的华硕电脑。易某收货后,却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便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6年3月,易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某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余杭区网络法庭。后因被告拒绝使用网络法庭,案件被杭州市余杭区网络法庭退回,易某遂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设网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货物,原告向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物并支付货款后,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的虚假广告宣传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说明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与其产品质量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易某货款人民币4499元及3倍赔偿人民币13497元。
时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也会使人遇上维权的烦心事。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须谨慎,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蒙蔽,要注意保存购物凭证。(南都晨报)
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社会生活中,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会通过广告的形式宣传自己的产品,但是有一部分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会过分的宣扬自己的产品,。对消费者实施欺诈。我国的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从各个法律法规上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进一步的打击不法经营者。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广告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挽回相应的损失,法律对此做出了商家的赔偿制度,即因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致使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该不法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
诉讼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最后环节,在进行维权的时候需要进行全面的把握。首先要确定被告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消费者侵权案件最主要的是把握时效关系,即《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而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欺诈行为不仅仅损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把自己的经营带进困境;作为商家,应该本着诚信经营的基本精神,为消费者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欺诈行为不仅仅导致其名声败坏,同时不利于自己的产品的扩大,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作为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面对不法商家的侵害,敢于与其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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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网购电脑遭遇欺诈,商家该承担哪些责任
近些年,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十分迅速,而网络购物也逐渐成为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这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一些商家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为了打击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我国的法律对此进行较为完善的保护,而作为消费者,面对商家的欺诈,要敢于运用法律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镇平居民网购电脑遭遇欺诈 诉至法院获得3倍赔偿
易某在某购物平台数码专柜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收货后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并没有产品宣传的功能。随后,易某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为由,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6年2月19日,易某在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4499元的华硕电脑。易某收货后,却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便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6年3月,易某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某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余杭区网络法庭。后因被告拒绝使用网络法庭,案件被杭州市余杭区网络法庭退回,易某遂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设网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货物,原告向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物并支付货款后,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的虚假广告宣传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说明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与其产品质量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易某货款人民币4499元及3倍赔偿人民币13497元。
时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也会使人遇上维权的烦心事。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须谨慎,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蒙蔽,要注意保存购物凭证。(南都晨报)
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社会生活中,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会通过广告的形式宣传自己的产品,但是有一部分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的时候,会过分的宣扬自己的产品,。对消费者实施欺诈。我国的法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从各个法律法规上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进一步的打击不法经营者。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广告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挽回相应的损失,法律对此做出了商家的赔偿制度,即因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致使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该不法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机关申诉;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作为保护消费者最后一道屏障的途径—诉讼。是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途径。
诉讼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最后环节,在进行维权的时候需要进行全面的把握。首先要确定被告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为被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用缺陷产品而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为被告。如果原销售者、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发生企业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方式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作为被告。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消费者侵权案件最主要的是把握时效关系,即《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而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欺诈行为不仅仅损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把自己的经营带进困境;作为商家,应该本着诚信经营的基本精神,为消费者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欺诈行为不仅仅导致其名声败坏,同时不利于自己的产品的扩大,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作为消费者应该有维权的意识,面对不法商家的侵害,敢于与其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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