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融资租赁纠纷时应注意的诉讼问题

赵海利 2017-03-01 09:14:00
发生融资租赁纠纷时应注意的诉讼问题

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当然离不开资金的流通,而合理的融资手段,能够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达到平衡的理想状态,有些企业主发现了融资租赁的优势,但是因为对其了解不够,在订立、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纠纷。发生了融资租赁纠纷,当事人还是可以采取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不过,在解决融资租赁纠纷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其次,还应当对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有一个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三,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还应引起重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同时,作为当事人双方应该选择恰当解决纠纷的方式,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也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

 

第五,在实践中,常有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的情况,这往往会影响到出租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对此,承租人应采取如下对策: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争议的标的数额也较大,因此,在解决租赁纠纷时一定要慎重,采取积极处理方式;在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时,双方应对各项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明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违法行为也将导致协议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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