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协议的订立方式以及内容

孙莉莉 2017-03-02 09:17:00
融资租赁协议的订立方式以及内容

融资租赁协议,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融资租赁协议将借贷、租赁、买卖集合于一体,满足了承租人的承租需求,完善了交易方式,进一步的活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那如何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呢,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又该如何处置,这是需要当事人关注的。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方式

 

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协议由于涉及两份协议、三方当事人,其订立程序和内容一般有特殊要求。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有:

 

首先,是供应商与出租人直接订立买卖合同;这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典型形式。买卖合同谈判与订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但是谈判的实质内容事前通常已基本确定,表现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商谈所确定的条款,及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的内容,为承租方的利益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如果承租人未挑选供应商而委托出租人代为寻找,则承租方应委派代表参与买卖合同的谈判,或先行与出租人就买卖合同中事关承租人利益的条款达成一致。

 

其次,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签订一份代理协议,明确规定承租人代理的权限范围,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自始知道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合同,他就应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向出租人行使,并对其负责,但根据融资租赁性质而向承租人负责的除外。

 

第三种方式是承租人将其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转让给出租人;这时通常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就已经与供应商确定了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先行订立买卖合同,同时与供应商约定,此后应将买卖合同转让给出租人。在合同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出租人。实践中,也有承租人直接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出租人直接予以认可并支付货款,而不进行合同转让。

 

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通过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融资租赁协议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到租赁和买卖两部分。

 

首先,对于租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标的物;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保险;以及其他约定。而在买卖部分中则包括以下条款: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索赔;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以及其他约定。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其中,租赁和买卖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个合同,而是相互影响的两个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也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则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买卖合同须经三方当事人同意。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会涉及到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两部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诸多的其他问题。而且承租人,出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影响。订立融资租赁协议较其他协议的订立有着更多的风险,当事人更要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通过有效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