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反担保也是担保,受到担保法律制度的约束,但是反担保又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扩张,涉及到反担保的事项也与日俱增。如今,反担保已经成为中国的常态经济行为,研究反担保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生活的重要课题之一。
反担保责任的时间域问题解析
因为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对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论。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存在是有其意义的,因为通过确定反担保责任期间,能够使反担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超过期限,本担保人不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就丧失了对反担保人的求偿权,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何计算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期间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难题。《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可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为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各不相同;法律还提到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为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再加2年。对担保期间,现行法没有统一规定,相关规定也复杂难解,不利实务操作。尽管反担保可以适用担保规则,反担保责任在实践中还是普遍有时间范围模糊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即为一般期限: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立法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是:在主债务中,债务人对本担保人的偿付义务的履行与否,没有特殊渠道,往往是难以了解的。遵照这样的逻辑,难点就转化成了: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变得捉摸不定了。反担保责任肇始于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实践中出现的局面,又是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时间,有关的当事人又难以知晓。如此一来,尴尬局面就出现了:反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时间无从确定,这令反担保人处于不安的窘境。基于这一实务操作,反担保人之必要权益似乎被法律所无情遗忘,进而导致本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关系愈来愈失去平衡。因为在反担保责任期限缺失的情况下,反担保人始终承受着一种无期限的负担。
反担保合同的无效及责任承担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部分的1/3。
最后,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对担保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较短,较早的规范来自于对外金融贸易活动,主要是金融担保。如今,反担保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对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上一篇: 假结婚过户京牌成产业链 律师:被发现车牌指标会撤销
下一篇: 男子深夜闯别人家驱邪,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浅析反担保责任的时间域及反担保合同的无效及责任承担
反担保也是担保,受到担保法律制度的约束,但是反担保又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扩张,涉及到反担保的事项也与日俱增。如今,反担保已经成为中国的常态经济行为,研究反担保相关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生活的重要课题之一。
反担保责任的时间域问题解析
因为立法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对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论。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的存在是有其意义的,因为通过确定反担保责任期间,能够使反担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超过期限,本担保人不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就丧失了对反担保人的求偿权,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何计算反担保责任的时间范围期间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难题。《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可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为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各不相同;法律还提到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为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再加2年。对担保期间,现行法没有统一规定,相关规定也复杂难解,不利实务操作。尽管反担保可以适用担保规则,反担保责任在实践中还是普遍有时间范围模糊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即为一般期限: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是立法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是:在主债务中,债务人对本担保人的偿付义务的履行与否,没有特殊渠道,往往是难以了解的。遵照这样的逻辑,难点就转化成了: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变得捉摸不定了。反担保责任肇始于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实践中出现的局面,又是本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时间,有关的当事人又难以知晓。如此一来,尴尬局面就出现了:反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时间无从确定,这令反担保人处于不安的窘境。基于这一实务操作,反担保人之必要权益似乎被法律所无情遗忘,进而导致本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关系愈来愈失去平衡。因为在反担保责任期限缺失的情况下,反担保人始终承受着一种无期限的负担。
反担保合同的无效及责任承担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部分的1/3。
最后,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对担保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较短,较早的规范来自于对外金融贸易活动,主要是金融担保。如今,反担保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对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上一篇: 假结婚过户京牌成产业链 律师:被发现车牌指标会撤销
下一篇: 男子深夜闯别人家驱邪,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