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及保护

韩晓泽 2017-03-05 09:41:00
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及保护

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以及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会直接侵害到企业的利益;因此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机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在未经企业授权的情况下是不享有知情权的;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保护都做出了较为完善规定。

 

商业秘密的范围认定

 

每个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会有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能够为自身的发展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企业的经营者更会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保护,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发展潜力,对企业的未来至关重要,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此时对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企业应当综合分析因保护力度而消耗的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以确定最为适合的保护范围。

 

首先,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自身特征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有着根本的差别。这就使得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上获得更大的选择。以技术信息而言,在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下,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至于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手段则应当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及需要保护的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期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

 

其次,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比较而言,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则由专利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不能公开秘密信息,而专利保护必须公开;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排他性,而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固定,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而定,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等等。此时,作为企业来说,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赋予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秘密信息的特点、秘密信息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对不同性质的保密内容予以不同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通过部署科学,健全的保密制度予以实施;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保护其商业秘密。

 

首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的保护重点在于预防,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使商业秘密不能泄露给非应掌握该商业秘密的任何人。所以使每个员工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树立保密及防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尤其是在对内管理上,应当建立和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管理制度及措施,确保秘密信息不致泄露。

 

其次,充分运用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倾向于信息的较量,商业秘密甚至会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而存在;无论是谁,即使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也不可将其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立法者不仅在民事法律上进行限制,同时还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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