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九种担保无效的情形

江涛 2017-03-09 09:12:00
民间借贷中九种担保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贷中,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但在实践中,存在业务不熟,人情作怪,行政命令等多种因素,往往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况。那么,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但是,存在以下九种情形,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无效的九种情形分别有哪些呢?

 

一、担保的类型

 

第一、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在日常的担保中最为常见,一般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中有些担保人签字,但没有标记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时候一旦有争议,按法律规定都统一认定为连带保证。

 

第二、一般担保。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连带担保。一般保证的行为很少见,多是连带责任保证。

 

最后、连带责任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无效的九种情形

 

第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1、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1、主要情形包括: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2、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第六、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1、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2、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

 

3、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第八、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民间借贷中,签订担保协议,实质是将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为了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存在九种担保无效情形,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担保人还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征得债权人认同后,担保人可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获得债权人免除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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