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打忽悠式重组,证监机构如何行使其职权

石新磊 2017-03-14 08:59:00
证监会严打忽悠式重组,证监机构如何行使其职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壮大,证券市场也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经济的运营管理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运行,由于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特定的缺点,证券市场的运营也不例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也做出了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对证券发行以及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意在稳定证券市场,保护经济的平稳运行。

 

证监会严打忽悠式重组 控制仓位静观行情进一步明朗

 

国资委严控央企盲目投资,证监会严打忽悠式重组,10新股获批发行,非农数据强劲美联储本周或加息,商品期货夜盘再跌。

 

上周五股指缩量窄幅震荡。上证在本轮反弹上涨趋势线位置走势犹豫。从形态来讲,上证目前面临本轮反弹上涨趋势线支撑,但同时也面临上方短期均线粘合后的下压合力。技术上这个上升三角形将在本周中完成收敛。而从消息面来讲,本周两会将闭幕,本周三美联储很可能宣布加息,前者可能使得维稳资金撤离,后者可能会给金融等权重板块负面压力。因此本周不但是技术上的短线变盘周,同时也是消息面的重大改变期。因此本周初股指能否依托上涨趋势反击,同时反击力度如何,将对本周后半周产生明显影响。

 

市场热点方面,主板未见明显板块性做多力量。中小创只有强势新股补涨次新股和高送转略有表现。而随着大盘走弱,个股分化更加明显。一方面是涨停数量减少,一方面是跌停个股出现,尤其出现了前一天涨停第二天就跌停的短线极端走势。这说明场内部分资金已感受到市场变化,在不顾脸面的疯狂出货。

 

冉恩海认为在股市,最大的风险不是杀跌,而是不确定性。因此本周的实战操作策略,就是保持偏谨慎思维,注意个股分化,慎追高,控制仓位,静观行情进一步明朗。(北京时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对于公司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与发展,我国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职权,并且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责做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范围;综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职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监管机关依法享有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对定,监管机关还有权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法》在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权时,有两点特殊之处:它首次提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但《证券法》未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列为调整对象;其次是它没有将证券投资者纳人证券行为人的范围,但《证券法》在若干条款中已将证券投资者列人《证券法》调整之列。

 

其次,监管机关享有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与仅“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的证监会明显不同。《证券法》第172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公开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管理制度。同时,我国的证券法还规定,监管机关享有审批与核准的权利,即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鉴于证券监管机构依法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分别享有核准权和审批权。

 

第三,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以及对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还有权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了保证自律性管理合乎现行法律与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应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我国的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可以对证券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且该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同时,证券监管机构还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证券管理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方式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为了能够使得法律有效的运行,保证证券监管机构顺利履行其法定职责,我国的《证券法》也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监管机关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证券监管机构在询问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次,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三,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但是,为了能够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我国的证券法对此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证券监管机构只具有冻结建议权,而无权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直接冻结,即证券监管机构不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冻结建议权以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为前提,而不以确知违法行为人将转移或隐匿资金及证券为条件,至于何种情况构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迹象,应依具体环境而定;鉴于证券市场流动性强,证券投资风险大,受请求之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合理申请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无权拒绝或拖延采取冻结措施。

 

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居于世界前列,政府在发展经济的时候赋予了市场巨大的发展自由,而繁荣的市场经济的背后又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安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违法运作,扰乱经济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发展企业的同时,更应该注意遵守法律的底线,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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