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花样”造假,造假“花样”有多少?

柯美 2017-03-18 08:45:00
上市公司“花样”造假,造假“花样”有多少?


刚过315,各种消费者维权以及打假的新闻都出来了,而这些新闻中,也有一部分是关于上市公司的打假新闻。实际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新闻屡见不鲜了,这些财务造假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投资者权益受到了损害。

 

2016年,A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屡禁不止,共有13家财务造假公司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近日,证监会又查处九好集团涉嫌虚披露,并释放出资本市场“强监管”依法加大“打假”力度的信号。

 

上市公司“花样”造假 证监会A股打假重拳频出

 

证监会日前查处了九好集团涉嫌以虚增收入、虚构银行资产为手段与鞍重集团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的信息披露违法案,释放出资本市场“强监管”依法加大“打假”力度的信号。

 

专家认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除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显著增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外,还应加快推进退市以及对投资者的惩罚性赔偿、证券诉讼证人等制度的完善。

 

对于资本市场的乱象,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及时亮剑,坚决亮剑,该盯住的线索盯住不放,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彻查的及时彻查。

 

上市公司“花样”造假

 

IPO财务造假后主动撤回材料、欺诈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方”财务造假……证监会2月24日公布的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就有不少上市公司无视市场规则,妄图通过各式“花样”造假行为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欣泰电气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

 

安硕信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有关信息披露以及10次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持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这一不准确、不完整的误导性信息;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浦俊懿、行业研究员郑奇威违反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在未经公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等夸大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金融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有关业务信息。

 

刘士余2月26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过段时间,大家还会看到证监会公布有影响力的案子,包括“忽悠式”重组、“忽悠式”并购。

 

应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出现业绩造假、忽悠式重组、借高送转掩护减持、公开承诺不履行等违规行为,主要是因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有待完善。”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表示,上市公司对于信义、信用、信誉的重视度不够,以谋取短期经济利益为主导,导致经济行为存在快餐化的趋势,更重要的是我国股市惩恶力度不够,违规收益远超违规成本,这些环境因素的叠加必然会导致上市公司铤而走险牟取暴利。

 

田利辉表示,一是应该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显著增大违规的惩戒力度,把退市、巨额罚款等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将涉嫌并已经确认违规的个人移交刑事司法程序处理。二是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真实。三是建议证监会成立相应处室搜集、整理上市公司违规信息,为执法部门提供便利和依据。同时,还应鼓励舆论与市场特别是网民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督,弥补证监会执法人员有限的不足。

 

“这三项措施相辅相成,只有齐头并进、共同推进,才能形成一种上市公司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市场文化氛围。”田利辉强调,惩戒力度足够大就“不敢违”,信息披露足够透明就“不能违”,从而在“不敢违”“不能违”的基础上实现“不想违”的治理目标。

 

业内人士指出,美国等成熟证券市场始终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此外,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联邦民事诉讼法》《私人证券诉讼修改法》《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等均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例如,美国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中,不仅安然公司倒闭,公司高管被起诉并被判以重刑,而且承担安然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也因此关门。其中,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还被判入狱24年零4个月,承担上亿美元的财产追偿。(中证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上市公司造假招术花样百出,诸如通过不良资产溢价转出、调节股权投资比例、调节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控制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故意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等进行财务造假、粉饰业绩。那哪些手段比较常见呢?

 

1、利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告。

 

一般而言,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还是经营涉足范围、各个运作环节等,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架构。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又相互配套,甚至互为商业购销客户,这些在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突击进行资产转让等方式,追求一种华而不实的短期逐利行为。

 

每到年底,各家“st”类或准“st”类公司为避免停市摘牌厄运,挖空心思,利用各种形式的重组和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一锤子买卖生意”方式调节报表,扭亏为盈,涉险过关。

 

还有一些本来有较好业绩的企业,为了给人以高成长的印象或其他目的(如操纵二级市场价格等),“大幅”增长利润。实际上,这种通过债务重组和转让资产等方式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并不是总能得到,由于主营业务没有实际成长,这些企业在业绩大幅提升一两年后,往往又出现业绩大幅缩水的情况,投资者则因为只看重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3、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仔细阅读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这还不算,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项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形占用其配股资金,风险揭示不明。

 

一些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加之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就不足为怪了。实际上,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可以说占了很大的层面,只不过是占用的程度和多寡不同罢了。在二级市场的收购战和上市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及各种重组中,本身就不排除有专冲着想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旨在利用二级市场的便利筹资条件进行“圈钱”的图谋行为。在挤占挪用的形式上,有直接的形式如通过内部融资、借贷,也有隐形的方式如通过内部银行结算占用等等形式,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是回避或含糊其辞。实际上,控股股东挤占挪用的资金往往因为投资失策或变成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按期归还或归还时大打折扣,可谓“借钱容易还钱难”,往往形成上市公司的一笔长期应收账项,时间一长,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5、大肆公开造假,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公然造假的事在中国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从较早的“琼民源”事件到前不久浮出水面的“银广夏”事件,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来越产生怀疑,从而引起“会计信息危机”。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笔者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恶劣的一种,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会计规则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据。譬如少提各项减值准备以求虚增利润等的公然造假完全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们通过编造不实的购销、代理等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相配套的可以反映增加收入和利润的原始交割单证,按照其设定的收入和利润数字,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和投资者,采取此种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在其幕后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如与二级市场黑庄勾结操纵股价、恶意圈钱、免于摘牌而孤注一掷等等。

 

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导致财务信息使用者遭受严重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了解上市公司常用的造假手段,从根源上了解问题,再通过加大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减少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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