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何碧媛 2017-03-25 08:59:00
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支柱而存在,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以及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特殊要素组合,并且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随着商标在我国的普及,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商标的注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更需依照我国法定程序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时需注意的标准

 

我国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商标的设计规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首先,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主要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而同一个字的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比如汉字的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等,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改变,如将黑体改成楷体,这种变化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

 

其次,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我国的商标法中规定了,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在商标上称为立体商标,它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我国的商标法对于颜色组合也可单独成为商标,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上述四种情况,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而进行整理,而一个企业的商标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设计。

 

注册商标时的限制与禁止性因素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时还规定,对于部分商标,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随着国际化的发展,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我国商标法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禁止使用的: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其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已然成为企业的精神象征,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尤其要注意我国法律关于商标注册的限制以及禁止性因素,通过法定的程序实施注册;而商标一旦经过注册成功,将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商标的使用者也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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