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硕士贪小利涉走私37颗钻石,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巴林样 2017-03-29 09:12:00
名校硕士贪小利涉走私37颗钻石,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的普及,传统“海外代购”转入微营销平台,代购商品又低于专柜价格,使代购受到消费者追捧,但是海淘、代购等行为是否构成走私,一直受到质疑。代购是否构成走私,主要看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是否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如果未申报也未标注的话,海关默认你申报的是个人自用的免税物品,如果其实不是,那也算虚假申报。所以,代购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便有可能涉及走私。

 

名校硕士贪小利涉走私37颗钻石 案值1.03亿元

 

利用网站揽客,从境外走私钻石等奢侈品进境, 涉嫌走私钻石粒37枚,案值人民币1.03亿元。

 

通过某宝网店揽客,再从国外知名网站大量购买钻石等奢侈品,通过快递寄往其指定的港澳收货点,然后由本人或其雇佣的学生、劳工等“水客”人身携带走私入境。26日,拱北海关通报称,3家知名网店涉嫌走私钻石粒37枚(粒),初步查证该案案值人民币1.03亿元。

 

拱北海关初步查明,以陈某、黄某和沈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利用其所开设的某宝网店,大量接受境内客户的订单,多次直接或间接指引境内客户自行购买美国Blue Nile(“蓝色尼罗河”)品牌的钻石制品、Gucci(“古驰”)等品牌的奢侈品,通过快递寄往其指定的港澳收货点,然后由本人或其雇佣的学生、劳工等“水客”人身携带走私入境,目前拱北海关缉私局已对10人采取刑事措施。

 

“海淘”代收涉走私嫌疑

 

据拱北海关介绍,去年,该关风险管理处对拱北口岸旅客携带物品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澳门“海淘”代收者可能存在走私钻石等高值物品的嫌疑。随后,拱北海关缉私局利用网上数据平台进行分析研判,经排查筛选,发现某宝网店“jamin全球购”、“路口驿站”、“Mr.Bigface”等几间网店存在重大走私嫌疑。2016年11月22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对此立案,成立专案组扩线侦查。

 

香港某大学学生顾某在深圳湾口岸入境时被抓获,消息传到广州,行动组立即采取抓捕行动。9点左右,指使顾某走私的幕后老板沈某夫妇分别在其公司和家中落网。

 

为逃税赚差价铤而走险

 

据悉,美国Blue Nile(“蓝色尼罗河”)钻石网站,由于品种齐全,备受中国消费者青睐,记者登录了该网站,看到“Blue Nile如今可运送钻石和戒托到中国”,海关缉私警察调查发现,陈某、黄某和沈某夫妇走私的钻石戒指、裸钻、耳钉等饰品全部源自于此。涉案网店负责人收到货物后,雇佣在港澳务工、上学的人员或自己携带进境,通过境内的快递交付给买家。

 

3家网店一年均有上千次的交易

 

案发后,有的购买者直接将电话打到办案警察的手机上,讨要钻石,但是国家法律规定,走私货物必须没收;罚没后的拍卖所得,也全部上缴国库。据悉,当前,海淘大军爆炸式增长、“海外代购”蓬勃兴起。海关专家认为,虽然海淘、海外代购等行为不能与走私混为一谈,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凡是未按国家法规向海关申报,并办理征免税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淘、代购行为,涉嫌走私违法,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罚。

 

3名涉案嫌疑人都是名校硕士生

 

据拱北海关介绍,涉案当事人呈现“三高”现象:高学历、高收入、高颜值,其中3人是名校硕士,沈某和黄某是两家著名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沈某月薪3.6万元,黄某是公司海外销售部门的主管,父母是高校教授。有很好个人发展前景的他们,把代购当做一份事业来做,也是蛮拼的。

 

走私一枚钻石最多可赚1200元

 

据当事人交代,每走私一枚钻石赚260元到1200元不等。贪图小利导致前途尽毁,他们将为长期、多次的走私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黄某在大学期间就热衷于电商生意,沈某曾在香港读研究生时就帮人携带物品进境,他们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但却不了解其严重程度。(中青网 )

 

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走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如实申报,只要在任意一项上涉及虚假申报,就属于走私行为。不申报的默认为申报为免税物,或者征税额度以下。申报主要包括以下两项:物品的种类、价格。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完税价格和税率,物品价格的高低决定是否在免征额度以下。那么,海外代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逃税的法律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与《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所以,海外购物或邮寄时的免征税额为:

 

1、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一旦未按规定执行,就会涉嫌逃税。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受行政处罚风险

 

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

 

3、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三种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平行进口进来的商品,如果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导致产品声誉降低或消费者误认,则应该认定为侵权,否则应该依照权利用尽原则不认定侵权。

 

四、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

 

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商品质量原因发生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是否使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海外代购商品的售后保障问题。

 

而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追诉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就法律适用而言,比如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五、代购者和第三方代购平台之法律风险

 

两者的风险分别为:

 

1、关于代购者的风险

 

我所认为,海外代购是买卖合同关系。基于这一前提,代购者作为卖方,其将面对前述分析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包括税收、行政监管、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等。

 

2、第三方代购平台的风险

 

这里的第三方代购平台,是指仅为代购行为提供技术平台支持,不参与实际代购也不从中分享获益的平台。以代购网站为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所以,海外代购存在多种法律风险的,而且海关在实际执法中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也存在应该是自用免税过关的,被认定为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而被要求补税的情形。由于国内产品的质量问题、心理预期等其他因素,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购买国外产品,也越来越多的人或机构开辟代购途径,但以此盈利是违法行为,若严重的话还将构成犯罪。所以说代购有风险,代购与否还需谨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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