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赴约女网友被抓,抢劫该如何认定

黄觉 2017-03-30 09:10:00
男子抢劫赴约女网友被抓,抢劫该如何认定

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人总是喜欢在网上社交,随着社交软件的不断增多,诈骗案件现在也是很多的,最近一个女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个年轻的照片后,一个男子想和网友见面,但是没想到这个男子起了邪恶之心,竟然抢劫该女孩。因此,尽管网上社交十分火热,但是,如若关系想发展到线下,还是应谨慎。

 

男子抢劫赴约女网友被抓 称真人与照片差距大

 

女网友在网上发布的照片年轻、性感,男子禁不住诱惑到女孩家里见面。可一见面发现女孩与照片差距太大,男子一气之下报复性抢劫,抢走女网友1700元钱。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抓获一名涉嫌抢劫嫌疑人,目前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29岁的季女士身材较瘦,一头乌黑亮丽的长发,但算不上漂亮。为了吸引男士的注意,季女士在网上发布性感、美丽的照片,确实取得了效果,但最终却是引狼入室。季女士和赵女士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附近的一个高档小区,季女士最近与一位男网友在QQ上相谈甚欢,男网友一直夸她的照片漂亮。2017年3月5日下午2点左右,男网友到二人家中赴约。

 

季女士介绍,一进门男网友回头看了她一眼说和照片不一样,她就知道男网友不太满意了,但季女士也没多想。三个人坐在沙发上喝茶聊天,几分钟后忽然该男子就翻脸了,起身说自己是从监狱里刚出来的没有钱花,拿点钱来花,有多少拿多少。听到这里,两名女孩吓得想跑,但赵女士被这名男网友掐住了脖子,被逼无奈,赵女士把包里的1700元都拿了出来,随后该男子匆忙逃离现场。

 

事发后季女士和赵女士赶紧报警。接到报案后,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对案件开始侦查。根据事主与网友的聊天记录,嫌疑人透露自己住在马连道附近,再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侦查员掌握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随后到马连道附近展开排查。

 

在事件发生后16个小时左右,嫌疑人董某在家中被抓获,而此时董某还在家中睡觉。董某33岁,单身,没有工作,和已经退休的父母生活在一起。民警找到被抢的钱询问董某钱的来源,董某父亲说,每个月的工资都给他一半,就怕他出去惹事。

 

据了解,董某在家平时不怎么出门,在家玩玩模型,上网聊天。由于自己是单身,希望在网上结识伴侣。在网上季女士自称23岁,是大学生。看照片季女士年轻可爱,让董某很是心动。但进屋之后觉着不好,跟照片不符。感觉自己被骗了,董某十分气愤,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报复性地对季女士实施抢劫。抢劫后,董某自作聪明地没有乘坐电梯,而是步行从15楼走到1楼,但没想到他的行踪早就被监控拍下,16个小时就被警方抓捕归案。目前,董某因涉嫌抢劫已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抢劫该如何认定

 

现今,董某因涉嫌抢劫已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那么,到底何为抢劫呢?为何董某的行为涉嫌抢劫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其主要在于抢劫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于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成敲许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妻子等亲属。不过,这些亲属必须在被动现场,可以成为行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对象。如果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抢劫。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是在当场取得财物而是限期交出财物,则不是本罪的胁迫。这时构成犯罪,应定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作为所导致。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侵犯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故实践中被抢劫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采用暴力方法把不动产部分分离而抢走,这部分则就成了动产,那么也应构成抢劫罪。有人提出抢劫罪的对象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和取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我们认为,强行霸占他人之不动产或以暴力、胁迫逼使他人免除债务、承认股份或减除租金之类的行为,虽带有抢劫性质,但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之特征并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至于犯罪分子持械结伙在海上抢劫船载的货物及旅客财物的,国外法律定为海盗罪,我们认为,在我国立法未做出新的规定前,仍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的界限

 

除了了解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之外,关于抢劫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也是值得探讨的。

 

(一)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关于抢劫,还需要注意的是其行为本身侵犯的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并不代表抢劫金额要达到多少数额才构成犯罪。而上述新闻中的董某,由于网友与照片不符,一气之下报复性抢劫,抢走女网友1700元钱,最终,董某也是要接受刑法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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