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人拒捕被击毙,怎样处理过限或失当的抓捕行为

林帅 2017-04-04 09:13:00
砍伤人拒捕被击毙,怎样处理过限或失当的抓捕行为

近日一则砍伤人拒捕被击毙的新闻引发关注,该事件中执法人员因抓捕的嫌疑人持刀拒捕,在多次鸣枪示警并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开枪将其击伤,后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嫌疑人在面对合法抓捕时进行反抗,不具有正当性,但是民警在抓捕中开枪击毙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过限或失当抓捕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又如何呢?

 

砍伤人拒捕被击毙 检察院:当事民警开枪合法

 

2017年3月30日讯,据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日前高县大窝镇一男子因纠纷持刀将他人砍伤,民警到场后,男子持刀拒捕,在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并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开枪将其击伤,该男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3日,高县检察院已完成调查,认定当事民警开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17年3月3日上午10时40分许,高县公安局大窝镇派出所接报警称,高县大窝镇郑某某(男,56岁,本县人)因无理强行收取摊位费与李某某(女,40岁,宜宾市南溪区人)发生纠纷,持刀将李某某砍伤。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面对民警,郑某某持刀拒捕。为防止进一步造成严重后果,在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并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开枪将其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李某某已送往医院救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事件发生后,高县检察院立即依法介入调查。3月13日,高县检察院已完成调查,认定当事民警开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北晚新视觉)

 

过限或失当抓捕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暴力界限

 

犯罪嫌疑人因民警开枪行为被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针对执法人员抓捕行为导致嫌疑人死亡,是否过限或失当?过限或失当抓捕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暴力界限又是怎样认定的?

 

一、一般抓捕行为的法律性质

 

抓捕,具有的强力性、控制力特征,意味着在抓捕过程中一般可能伴随以暴力,而且从效果上来看应呈现为被抓捕者应为抓捕者所控制或至少具备控制的可能性。由此,抓捕活动并不如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存在程序性的规范、约束或保障,所以,抓捕行为在性质上确定为类刑事强制措施或准刑事强制措施较为适宜。

 

二、过限或不当抓捕行为的性质及界限

 

对抓捕行为需要从法律层面给予各种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限制,以实现保障自由的需要,目前抓捕在程序法上并未能得以必要的规范,即便在实体法上也未对可能存在的过限抓捕、不当抓捕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认定或处理。

 

关于过限或不当抓捕予以反抗的行为性质及限度问题。概括来说,对于遭受过限或不当抓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应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反抗权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反抗的前提限于正现实侵害人身的过限或不当抓捕;

 

2、反抗的对象限于实施过限或不当抓捕的公民或公安机关,不涉及第三人;

 

3、反抗的方法、手段只能是以非暴力为原则,以有限的暴力为补充;

 

4、反抗的程度只能以防卫自身为限;

 

5、反抗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6、反抗行为在性质上应被评价为正当防卫。

 

过限或失当抓捕行为的法律后果

 

抓捕行为实施时有相应的法律限制,过限或失当的抓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过限或不当的抓捕行为,无论是否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均应承担适度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刑事责任

 

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拒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1、抓捕时使用武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现场的人民警察必须判明情况;

 

(2)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3)情况紧急;

 

(4)先行警告,来不及警告的除外。

 

2、具体可以适用的情形包括,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如果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三、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国家赔偿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抗拒合法抓捕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暴力性犯罪,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明情况是否使用武器制止犯罪嫌疑人,如果执法人员实施过限或失当的抓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无辜人员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标准给予补偿。根据该男子持刀拒捕,且经过警告无效,执法人员使用武器制止致嫌疑人死亡的行为并未超过合法限度,属于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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