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1分钱中标892万元项目,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李想 2017-04-08 09:11:00
中国电信1分钱中标892万元项目,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近日,中国电信1分钱中标892万元项目引起关注,竞标企业以近乎“零元”价格中标政府招投标项目已不是个案,这种现象的频频发生,表明中标企业可以以此得利,并将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这种做法对其他竞争对手来说却是沉重打击,也会给市场秩序带来损害。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竞争公平,制止不正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当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电信1分钱中标892万元项目 专家称涉嫌不正当竞争

 

摘要:3月31日,辽阳政府采购网登出了“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中标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电信集团辽宁省辽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金额为0.01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企业以0.01元低价中标事件,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招投标项目中。

 

自2016年4月8日以来,竞标企业以近乎“零元”价格中标政府招投标项目频频发生。在外界看来,电信运营商似乎在学习互联网企业的“低价策略”,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竞标企业的这类低价投标的做法,更多的是为了“以后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中标企业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在一些法律人士眼中,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仅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同时还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电信1分钱中标

 

记者注意到,企业以0.01元低价中标事件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招投标项目中。

 

3月1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厦门市信息中心厦门务实-公开招标-2017-WS034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0.01元人民币。3月2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上海电子政务云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甚至出现了“0元中标”。

 

频频上演的“0元”、“0.01元”中标事件引发了公众和业内的热议,而热议的焦点则集中在:竞标企业低价竞标出于何种目的?低于成本的报价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等?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电信此次0.01元中标辽阳信息化项目与日前腾讯0.01元中标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在时间上挨得很近,并且中标金额都为0.01元,这不免让外界猜测,在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上未中标的中国电信是在学习互联网企业的“低价策略”。

 

专家:低价为“以后的发展”

 

在业内人士看来,竞标企业的这类低价投标的做法,更多的是为了“以后的发展。”

 

中国通信业知名观察家项立刚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首先,类似 0元 中标的违反了《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其次,世上并没有 免费的午餐 ,中国电信在招标项目中相当于免费送设备,但设备安装完以后,相应的服务、二次建设可能就会出现。所以,电信运营商的低价策略并不是为了现在的利益,而是为了以后的发展,在持续多年的服务期内,项目会衍生出一些其他的附加或者增值服务。到时候,运营商的带宽、信息化的服务都可以给他们带来收益。”

 

注意的是,无论中标企业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在一些法律人士眼中,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仅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同时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晓非认为,这类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仅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违反了《招投标法》,“《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以这种投标,就算中标了,也是违法的。”

 

焦晓非表示,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的重大项目都是应该招投标的。《招投标法》根本目的就是允许一些市场竞争单位参与竞争,而近乎0元的方式,从表面上看,是牺牲了公司的利益;但事实上让人联想到它很可能存在捆绑性质,即通过0元中标,然后再通过其他项目赚钱。这样的做法对其他的竞争对手来说打击很大。( cnbeta网站)

 

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上可知,竞标企业以近乎“零元”价格中标政府招投标项目频频发生。在外界看来,电信运营商似乎在学习互联网企业的“低价策略”,为长远发展,但这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涉嫌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面临三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民事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额依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确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须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应该承担的责任外,我国法律到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1、行贿罪与受贿罪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销售伪劣商品罪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单位犯以上各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上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给竞争对手予以重创,也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所以,不正当竞争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市场竞争公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备的条件,也只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当有些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而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会规制这些不法行为的出现,也希望以后的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为新兴世界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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