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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由机票超售引发的施暴事件令中美两国人民的震惊。由于航班超额预定,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要求四位乘客“自愿下飞机”,一位亚裔乘客声称自己是医生,赶着去给病人看病,拒绝下机,结果美联航竟然叫来三名安保连拖带拽,乘客满嘴鲜血。显然,美联航的暴力行为无视乘客利益,涉嫌侵犯人权,遭到全世界人民的斥责与抨击。而此次事件的源头来自美联航的超售行为,那么,美联航要为其超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吗?
美联航超额售票 亚裔乘客被施暴引众怒
美国中部时间4月9日傍晚,在芝加哥奥黑尔国际机场,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美联航)飞往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的一趟航班因超额售票,要求4名乘客推迟行程将座位让给其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亚裔乘客因拒绝而被机场警察强行拖下飞机,导致其嘴部受伤流血,精神受到刺激。
当晚,机上乘客将手机拍摄的视频上传至社交媒体后,旋即引发轩然大波,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网友纷纷抨击美联航及机场警察违反乘客权益,相关视频点击已破百万。目前,这名乘客身份尚未公开,但有消息说他是华裔。
据事发航班乘客说,乘客们登机落座后,美联航工作人员便表示因超额售票,需请4位乘客自愿改乘其他航班。在补偿金从400美元提高到800美元并提供住宿安排后,仍无人同意。
美联航方面称,只能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乘客下机。被抽到的4人中有3人自行离开,但一名戴眼镜、五六十岁的亚裔男子拒绝下机。他解释,自己是医生,第二天有预约病人,必须当晚返回路易斯维尔。
不料,美联航方面随即找来3名机场警察。两名警察说服无果,第三名警察率先诉诸武力,他们一起将这名男乘客强行拖离座位。
视频显示,该男乘客大声惨叫,在飞机过道被拖拽时眼镜几乎脱落,嘴角也被过道座位的金属扶手磕碰出血。一名女乘客大声抱怨:“天呀!你们这是在干什么?这是不对的!”
另有视频显示,后来该男子又得以跑回飞机后舱,靠在隔离帘处,精神显然受到严重刺激,不断用英语自言自语:“我需要回家……”
此时有乘客表示可放弃飞行,但美联航还是让这位男乘客下机。最后,4位美联航机组人员坐在腾出的4个座位上。
舆论认为,航班超额售票虽然普遍,但一般通过协商解决,用武力将乘客拖下飞机实属罕见,而且是为航空公司自己人腾座位,令人气愤。
事后,美联航方面先是发了个不痛不痒的声明,只对机票超卖表示道歉。后来民意沸腾,美联航CEO奥斯卡·穆尼奥斯才不得不亲自出面发表声明,对“不得不重新安排这些乘客表示道歉”,称美联航正抓紧与相关当局合作,并进行详细自查。同时,奥黑尔国际机场安全部门也宣布,涉事的一名警员已被临时停职。
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法律责任
据航空业内人士称,超售属于国际惯例,因为有些人买了机票可能会改签或不去乘机,如果完全按照实际座位数来售票,就会造成座位空置,资源浪费,所以一般来说,航空公司会超售一点,以保证客座率。那么,到底什么是机票超售呢?法律对其是否有规定呢?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至造成延误。《蒙特利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售”均无规定。中国民航总局亦未明令禁止,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对超售告知和补偿也无统一标准。
近年来,随着电视媒体、报刊对航班延误、超售拒载等情况的广泛报导,“超售”一词也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线,大众对于航班上超售机票的做法也不再陌生,各大航空公司也在官网上公示出延误和超售的补偿标准。因此,对于旅客而言,一旦因购买超售机票无法登机,直接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进行索赔,对于航空公司构成侵权责任较难认定。一是航班超售已被大众所周知,一般在超售机票的航班上,旅客登机按照办理值机时间确定,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无法确定旅客购买的机票即是无法登机的超售机票,旅客如要求航空公司在购票过程中明确超售机票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二是航空公司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旅客选择其他运输主体和运输方式的权利。在发生航班超售导致航班延误、拒载或者旅客损失的情况下,旅客可向承运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从其法律性质和责任种类而言,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1.缔约过失责任。航空承运人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阶段负有通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在因承运人过错的情况下,致使旅客人身或财产受到财产的减损或者丧失乘机的机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包括安全运输义务、救助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等附随义务。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超售拒载的违约形态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3.侵权责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到目的地,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旅客因“超售”造成的损失范围认定
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关于“超售”拒载的规定,而国内法以及我国民航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超售”的赔偿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普遍较低,且在旅客订票时也未进行公示和明确告知。在行业主管部门均未对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于旅客索赔的诉请,法官一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旅客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在承运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旅客延误的情形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2)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3)旅客因延误而未能赶上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4)其他因航班延(下转第80页)(上接第75页)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预订酒店费用、交通费用等。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除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所应产生的预期收益。关于旅客预期经济利益的赔偿,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因航空公司所面对的是众多的不特定的旅客,航空公司不可能了解每一乘客出行的目的,所以航空公司在与旅客订立运输合同时,是不可能预见到旅客在航班到达后会产生何种经济利益。但旅客作为弱势群体,面对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行为导致航班延误,对旅客原定行程造成了影响,旅客另行安排行程也承受了舟车劳顿和经济支出,故对于旅客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航空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价值可由法官根据旅客举证情况、日常经验等酌情认定。
综上,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航空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航空运输紧密相关的事项上应承担充分告知和协助的义务。超售机票是对于涉及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应当进行明确提示,扩大告知范围并以更醒目标识明确告知旅客关注超售风险,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进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完善旅客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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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航超额售票,带你了解航空公司超售的法律责任
近日,一起由机票超售引发的施暴事件令中美两国人民的震惊。由于航班超额预定,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要求四位乘客“自愿下飞机”,一位亚裔乘客声称自己是医生,赶着去给病人看病,拒绝下机,结果美联航竟然叫来三名安保连拖带拽,乘客满嘴鲜血。显然,美联航的暴力行为无视乘客利益,涉嫌侵犯人权,遭到全世界人民的斥责与抨击。而此次事件的源头来自美联航的超售行为,那么,美联航要为其超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吗?
美联航超额售票 亚裔乘客被施暴引众怒
美国中部时间4月9日傍晚,在芝加哥奥黑尔国际机场,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美联航)飞往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的一趟航班因超额售票,要求4名乘客推迟行程将座位让给其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亚裔乘客因拒绝而被机场警察强行拖下飞机,导致其嘴部受伤流血,精神受到刺激。
当晚,机上乘客将手机拍摄的视频上传至社交媒体后,旋即引发轩然大波,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网友纷纷抨击美联航及机场警察违反乘客权益,相关视频点击已破百万。目前,这名乘客身份尚未公开,但有消息说他是华裔。
据事发航班乘客说,乘客们登机落座后,美联航工作人员便表示因超额售票,需请4位乘客自愿改乘其他航班。在补偿金从400美元提高到800美元并提供住宿安排后,仍无人同意。
美联航方面称,只能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乘客下机。被抽到的4人中有3人自行离开,但一名戴眼镜、五六十岁的亚裔男子拒绝下机。他解释,自己是医生,第二天有预约病人,必须当晚返回路易斯维尔。
不料,美联航方面随即找来3名机场警察。两名警察说服无果,第三名警察率先诉诸武力,他们一起将这名男乘客强行拖离座位。
视频显示,该男乘客大声惨叫,在飞机过道被拖拽时眼镜几乎脱落,嘴角也被过道座位的金属扶手磕碰出血。一名女乘客大声抱怨:“天呀!你们这是在干什么?这是不对的!”
另有视频显示,后来该男子又得以跑回飞机后舱,靠在隔离帘处,精神显然受到严重刺激,不断用英语自言自语:“我需要回家……”
此时有乘客表示可放弃飞行,但美联航还是让这位男乘客下机。最后,4位美联航机组人员坐在腾出的4个座位上。
舆论认为,航班超额售票虽然普遍,但一般通过协商解决,用武力将乘客拖下飞机实属罕见,而且是为航空公司自己人腾座位,令人气愤。
事后,美联航方面先是发了个不痛不痒的声明,只对机票超卖表示道歉。后来民意沸腾,美联航CEO奥斯卡·穆尼奥斯才不得不亲自出面发表声明,对“不得不重新安排这些乘客表示道歉”,称美联航正抓紧与相关当局合作,并进行详细自查。同时,奥黑尔国际机场安全部门也宣布,涉事的一名警员已被临时停职。
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法律责任
据航空业内人士称,超售属于国际惯例,因为有些人买了机票可能会改签或不去乘机,如果完全按照实际座位数来售票,就会造成座位空置,资源浪费,所以一般来说,航空公司会超售一点,以保证客座率。那么,到底什么是机票超售呢?法律对其是否有规定呢?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至造成延误。《蒙特利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售”均无规定。中国民航总局亦未明令禁止,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对超售告知和补偿也无统一标准。
近年来,随着电视媒体、报刊对航班延误、超售拒载等情况的广泛报导,“超售”一词也逐渐进入了大众的视线,大众对于航班上超售机票的做法也不再陌生,各大航空公司也在官网上公示出延误和超售的补偿标准。因此,对于旅客而言,一旦因购买超售机票无法登机,直接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进行索赔,对于航空公司构成侵权责任较难认定。一是航班超售已被大众所周知,一般在超售机票的航班上,旅客登机按照办理值机时间确定,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无法确定旅客购买的机票即是无法登机的超售机票,旅客如要求航空公司在购票过程中明确超售机票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二是航空公司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旅客选择其他运输主体和运输方式的权利。在发生航班超售导致航班延误、拒载或者旅客损失的情况下,旅客可向承运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从其法律性质和责任种类而言,实践中有三种不同观点:1.缔约过失责任。航空承运人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阶段负有通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在因承运人过错的情况下,致使旅客人身或财产受到财产的减损或者丧失乘机的机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包括安全运输义务、救助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等附随义务。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超售拒载的违约形态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3.侵权责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到目的地,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旅客因“超售”造成的损失范围认定
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关于“超售”拒载的规定,而国内法以及我国民航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超售”的赔偿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普遍较低,且在旅客订票时也未进行公示和明确告知。在行业主管部门均未对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于旅客索赔的诉请,法官一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旅客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在承运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旅客延误的情形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1)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2)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3)旅客因延误而未能赶上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4)其他因航班延(下转第80页)(上接第75页)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预订酒店费用、交通费用等。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除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所应产生的预期收益。关于旅客预期经济利益的赔偿,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因航空公司所面对的是众多的不特定的旅客,航空公司不可能了解每一乘客出行的目的,所以航空公司在与旅客订立运输合同时,是不可能预见到旅客在航班到达后会产生何种经济利益。但旅客作为弱势群体,面对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行为导致航班延误,对旅客原定行程造成了影响,旅客另行安排行程也承受了舟车劳顿和经济支出,故对于旅客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航空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价值可由法官根据旅客举证情况、日常经验等酌情认定。
综上,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航空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航空运输紧密相关的事项上应承担充分告知和协助的义务。超售机票是对于涉及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应当进行明确提示,扩大告知范围并以更醒目标识明确告知旅客关注超售风险,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进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完善旅客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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