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抵押车被拖走,签订抵押协议需注意的问题

任一泉 2017-04-16 08:54:00
逾期还款抵押车被拖走,签订抵押协议需注意的问题

近日,谢先生因未还借款仅过期一天,其作抵押的小车被债主强行拖走,而在其还清欠款及违约金后,却被告知需支付2万元的拖车费。随后,经双方协调达成一致,谢先生以3000元拖车费将车取回;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是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有凭据,交易双方往往会采取抵押的方式;在进行抵押活动时,最好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来保障抵押的效力,作为抵押财产的处置更值得大家的关注。

 

男子逾期还款1天 贷款公司将其抵押车拖走喊出“2万元拖车费”

 

华声在线长沙讯4月10日,家住长沙望城区靖港镇的谢女士起床后查看手机发现,凌晨0点50分有人发来这样一条信息:宜聚车贷已委托第三方将您的车子拖回。谢女士赶紧出门查看,发现原本停在家门口的车果然消失不见了。

 

谢女士介绍,2017年1月9日,她将车借给弟弟谢先生让其作为抵押,在宜聚车贷长沙分公司贷款6.5万元,贷款类型为先息后本3期,扣去费用5475元后,到手59525元,每月付1625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给对方,合同约定4月9日还清本息。因为资金不足,9日谢先生没能按时还款。

 

发现车子不见后,谢女士拨打谢先生电话通知他还款,“我让弟弟马上还钱,以为还钱了车就能拿回来了”。可事情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谢女士告诉记者,10日上午11点,谢先生还清6.5万元贷款后,发信息询问对方还要还多少钱(才能拿回车)时,对方只是表示需到公司面谈。10日下午,谢先生来到贷款公司,想要支付相关费用取回车,却被告知另需支付2万元拖车费。面对这天价拖车费,谢先生很是不解,“从靖港到长沙市内顶多五六十公里,怎么需要2万元?”

 

记者通过查看谢先生的借款合同发现,对于先息后本还款方式,借款逾期应按照初始借款本金的0.8%/日计收逾期罚息,但合同中并未提及任何逾期将进行拖车处理的相关内容。11日上午,谢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20元逾期费,但贷款公司仍表示,需支付2万元拖车费才能取回车。”如果早点告诉我逾期要2万拖车费,当天12点之前一定会想办法还这笔钱。”说到这儿,谢先生满脸无奈。

 

12日上午,记者陪同谢先生再次来到该贷款公司询问,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拖车是由第三方公司来进行,对于其他内容并未回复。随后,经双方协调达成一致,谢先生支付了3000元拖车费,并于下午3点将车取回。实习记者张沁

 

律师说法:天价拖车费,客户可拒绝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车辆作为公民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只有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强行扣押车辆;如果该公司强行拖车,则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

 

如果合同有约定,贷款公司可以在客户逾期支付款项后拖车,该拖车费用应由客户承担,但拖车费用应当符合物价部门规定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对没有发票或者高于物价规定的天价拖车费,客户可以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华声在线)

 

签订抵押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抵押权的设立,保障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抵押合同中一般包括下列条款: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抵押财产的价值;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权灭失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在草拟这些条款时,还应注意合同无效的情形,尤其是抵押合同在涉及到下列事项时,其合同无效: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在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已办理抵押的财产能否处置

 

哪些财产能够办理抵押,我国的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的财产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已抵押的财产能否再行进行处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需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首先,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

 

其次,抵押物的出租;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抵押权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通过设定抵押权,不仅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使得抵押财产在合理的范围被充分利用,也有利于债务人的生产生活;一旦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偿还到期债务,若无能力担负,则应与债权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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