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范子昂 2017-04-17 09:04:00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即股东代表诉讼。但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也就是说,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不仅涉及到自己,还关系到其他人的权益。因此,法律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有很苛刻的规定。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与其他诉讼不同,股东代表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须具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有前置程序,只有前置程序已经完成,股东代表诉讼才有发生的可能。那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呢?

 

第一、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首先,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其次,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首先,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

 

其次,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最后,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法院许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综上所述,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很多权利,但是公司实际的运营和相关决定的执行权却是掌握在懂事和监事手中,如果股东绕过懂事和监事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则破坏了整个公司设置的体系,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有别于其他民事诉讼,增加了一个前置条件。如果股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诉讼的,就没有这一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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