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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黑集团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较多,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侵害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涉黑案件,我国公检法部门都十分重视。近日,河南南阳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动辄聚众冲击党委政府、围攻公安机关的涉黑犯罪集团,该集团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
河南南阳打掉20余人涉黑集团:暴力讨债围攻政府
河南南阳警方今天通报,当地成功打掉一个动辄聚众冲击党委政府、围攻公安机关的涉黑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阳4月17日通报,2017年4月15日夜,在河南省公安厅的指导下,南阳市公安局组织500余名警力集中抓捕,成功打掉以柏建伟(男,回族,48岁,南阳市卧龙区人)、李玉珠(男,汉族,54岁,南阳市宛城区人)为首的涉黑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
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近年来该涉黑犯罪集团盘踞南阳市区,多次受雇于人介入他人纠纷,暴力讨债、“充当医闹”,在南阳市多地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动辄聚众冲击党委政府、围攻公安机关、殴打执法人员,其行为已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南阳警方同时称,公安机关敦促该集团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中国新闻网)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该如何认定呢?
(一)聚众
所谓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纠集下,多人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另外,行为人聚众冲击的是国家机关而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在地,往往也致使非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对此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聚众冲而国家机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上述非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同时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一般来说,行为人对于国家机关受到冲击的后果至少是持间接故意态度的,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既仍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论处,如某县人民政府与该县党委在同一院内办公,行为人聚众扰乱、冲击该县党委,同时致使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处所被捣毁,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应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对于数个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其中之一而致其他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符合一罪特征,但应将其他机关遭受损失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冲击数个国家机关的,应以连续犯处断,即只定一罪,但行为人造成的损失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二)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国家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各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等等。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各级军事管理机关(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军事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客观方面必须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两方面。财产利益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加行为人捣毁的办公设备等或者因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使具体管理事项的相对人蒙受的物质利益损失(包括现行财产的损失和具备充分成就条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行为人聚众冲击消防管理机关,致使火灾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所致损失。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指使国家机关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使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或者因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社会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所带来的不能精确计算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严重应以损失的数额来衡量。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手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开而掌握,一般来说,具备聚集人数特别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的;手段严重的,如有打砸抢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负面影响长期无法消除的,如聚众冲击国务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响;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关乎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的,如聚众冲击全国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委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无法举行的等情节的,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时间、条件的特殊性也会影响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或国家面临重大事件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比普通时间或条件下要严重得多。
(四)衡量损失
是否严重要从物质利益损失和政治、社会利益损失两方面着手。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公共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并不严重,所以对于这类行为的社会、政治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确的把握,这一点是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同的。
综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某种程度上竞合,而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国家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把我这一点,对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也较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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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打掉20余人涉黑集团,带你了解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由于涉黑集团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较多,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治安秩序,侵害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于涉黑案件,我国公检法部门都十分重视。近日,河南南阳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动辄聚众冲击党委政府、围攻公安机关的涉黑犯罪集团,该集团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
河南南阳打掉20余人涉黑集团:暴力讨债围攻政府
河南南阳警方今天通报,当地成功打掉一个动辄聚众冲击党委政府、围攻公安机关的涉黑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
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阳4月17日通报,2017年4月15日夜,在河南省公安厅的指导下,南阳市公安局组织500余名警力集中抓捕,成功打掉以柏建伟(男,回族,48岁,南阳市卧龙区人)、李玉珠(男,汉族,54岁,南阳市宛城区人)为首的涉黑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
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近年来该涉黑犯罪集团盘踞南阳市区,多次受雇于人介入他人纠纷,暴力讨债、“充当医闹”,在南阳市多地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动辄聚众冲击党委政府、围攻公安机关、殴打执法人员,其行为已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南阳警方同时称,公安机关敦促该集团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中国新闻网)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那么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该如何认定呢?
(一)聚众
所谓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纠集下,多人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另外,行为人聚众冲击的是国家机关而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在地,往往也致使非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对此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聚众冲而国家机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上述非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同时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一般来说,行为人对于国家机关受到冲击的后果至少是持间接故意态度的,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既仍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论处,如某县人民政府与该县党委在同一院内办公,行为人聚众扰乱、冲击该县党委,同时致使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处所被捣毁,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应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对于数个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其中之一而致其他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符合一罪特征,但应将其他机关遭受损失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冲击数个国家机关的,应以连续犯处断,即只定一罪,但行为人造成的损失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二)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国家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各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等等。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各级军事管理机关(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军事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客观方面必须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两方面。财产利益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加行为人捣毁的办公设备等或者因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使具体管理事项的相对人蒙受的物质利益损失(包括现行财产的损失和具备充分成就条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行为人聚众冲击消防管理机关,致使火灾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所致损失。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指使国家机关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使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或者因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社会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所带来的不能精确计算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严重应以损失的数额来衡量。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手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开而掌握,一般来说,具备聚集人数特别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的;手段严重的,如有打砸抢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负面影响长期无法消除的,如聚众冲击国务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响;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关乎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的,如聚众冲击全国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委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无法举行的等情节的,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时间、条件的特殊性也会影响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或国家面临重大事件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比普通时间或条件下要严重得多。
(四)衡量损失
是否严重要从物质利益损失和政治、社会利益损失两方面着手。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公共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并不严重,所以对于这类行为的社会、政治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确的把握,这一点是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同的。
综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某种程度上竞合,而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国家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把我这一点,对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也较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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